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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6 條
為調查前三條所定事項,成效評估委員會得自行或委託學者、專家、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座談會、研討會、焦點團體訪談、個別訪談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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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26條,成效評估委員會在調查前三條所定事項時,可以自行或委託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辦理座談會、研討會、焦點團體訪談、個別訪談等活動。這表示該委員會可以運用不同的方式來蒐集資料、聽取意見、進行討論,以進一步了解相關議題或案件的相關情況。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司法院的「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獲得充分的資訊,並透過不同的活動形式來取得多元的意見及專業的建議。舉例來說,委員會可以邀請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來參與座談會、研討會,分享他們的經驗和見解。此外,委員會也可以進行焦點團體訪談,聆聽具體受影響人士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與建議。各種活動形式的選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彈性調整,以確保成效評估委員會能夠全面了解案件的各方面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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