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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4 條
- 1.為改善、策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運作及發展,地方法院應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下列事項,並按季將結果送交司法院: 一、對審理內容及審判進行過程之理解程度。 二、對檢察官、辯護人於審判中所為開審陳述、證據說明、辯論及其他陳述之理解程度。 三、對檢察官、辯護人法庭活動之感受印象。 四、對證人、鑑定人、被告或被害人提問之情形。 五、對法官說明之內容之理解程度。 六、評議程序討論之氣氛。 七、評議程序之討論之充實性、完整性。 八、對審理及評議時程安排之意見。 九、對法院照料(含法院職員及設備等)之整體印象。 十、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前之心情想法。 十一、參與審判之意願。 十二、參與審判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生活造成之影響及心理負擔程度。 十三、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身分參與審判之感想。 十四、未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感想。 十五、對司法審判之整體印象與評價。 十六、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
- 2.前項由地方法院調查、蒐集事項,由司法院設計表格、問卷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候選國民法官勾選。
- 3.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調查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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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24條,地方法院有義務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和到庭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按季度提交給司法院。這些調查事項包括對審判內容和審判過程的理解程度,對檢察官、辯護人在審判中的陳述、證據說明、辯論和其他陳述的理解程度,對法官說明內容的理解程度,以及對審理和評議時程安排的意見等。此外,還需評估他們對證人、鑑定人、被告或被害人提問的情況以及他們的參與意願、心理負擔和整體審判印象。地方法院應設計相關問卷或表格,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和到庭候選國民法官填寫,並按照第324條第4項的規定進行調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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