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改善、策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運作及發展,地方法院應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下列事項,並按季將結果送交司法院: 一、對審理內容及審判進行過程之理解程度。 二、對檢察官、辯護人於審判中所為開審陳述、證據說明、辯論及其他陳述之理解程度。 三、對檢察官、辯護人法庭活動之感受印象。 四、對證人、鑑定人、被告或被害人提問之情形。 五、對法官說明之內容之理解程度。 六、評議程序討論之氣氛。 七、評議程序之討論之充實性、完整性。 八、對審理及評議時程安排之意見。 九、對法院照料(含法院職員及設備等)之整體印象。 十、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前之心情想法。 十一、參與審判之意願。 十二、參與審判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生活造成之影響及心理負擔程度。 十三、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身分參與審判之感想。 十四、未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感想。 十五、對司法審判之整體印象與評價。 十六、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
- 前項由地方法院調查、蒐集事項,由司法院設計表格、問卷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候選國民法官勾選。
- 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調查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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