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進行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必要調查,地方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 一、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 二、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 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 四、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提起上訴、抗告、非常上訴之情形。 五、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聲請再審之基本資料與裁定情形。 六、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關之實施狀況。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 一、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基本資料與審理情形。 二、對前款案件提起上訴、抗告、非常上訴之基本資料與審理情形。 三、對第一款案件聲請再審之基本資料與裁定情形。 四、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關之實施狀況。
- 關於前二項實施狀況,司法院得設計表格或系統供各級法院填載。
- 第一項、第二項資料及統計結果,應交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分析;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增加調查項目之必要者,並得請有關單位處理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