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6 條

  1. 1.為進行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必要調查,地方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 一、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 二、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 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 四、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提起上訴抗告非常上訴之情形。 五、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聲請再審之基本資料與裁定情形。 六、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關之實施狀況。
  2. 2.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 一、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基本資料與審理情形。 二、對前款案件提起上訴、抗告、非常上訴之基本資料與審理情形。 三、對第一款案件聲請再審之基本資料與裁定情形。 四、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關之實施狀況。
  3. 3.關於前二項實施狀況,司法院得設計表格或系統供各級法院填載。
  4. 4.第一項、第二項資料及統計結果,應交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分析;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增加調查項目之必要者,並得請有關單位處理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16條,地方法院應按季將有關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基本資料、審理情況、上訴情況、再審聲請情況等資料,送交司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也應按季將有關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上訴審理情況、再審聲請情況等資料送交司法院。司法院有權設計表格或系統供各級法院填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和統計結果將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分析,並有必要時請相關單位處理增加的調查項目。 根據司法院發布的《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16條中的規定,地方法院應定期向司法院提供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相關資料,包括案件的基本資料、審理情況、上訴情況、再審情況等。同樣地,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也應按季向司法院提供相關資料,包括上訴審理情況、再審情況等。這些資料將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進一步分析和評估,以確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實施情況。司法院可以設計相應的表格或系統,以便各級法院填寫相關資料。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16條,地方法院應按季提供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基本資料、審理情況、上訴情況、再審情況等資料予司法院。同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也應按季提供上訴審理情況、再審情況等資料予司法院。司法院有權設計表格或系統供各級法院填寫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和統計結果將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分析,並有必要時請相關單位處理增加的調查項目。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助於監督和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執行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