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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進行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必要調查,地方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 一、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 二、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 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 四、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提起上訴抗告非常上訴之情形。 五、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聲請再審之基本資料與裁定情形。 六、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關之實施狀況。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 一、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基本資料與審理情形。 二、對前款案件提起上訴、抗告、非常上訴之基本資料與審理情形。 三、對第一款案件聲請再審之基本資料與裁定情形。 四、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關之實施狀況。
  3. 關於前二項實施狀況,司法院得設計表格或系統供各級法院填載。
  4. 第一項、第二項資料及統計結果,應交由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分析;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增加調查項目之必要者,並得請有關單位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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