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5條要求司法院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每年提出成效評估報告,評估期滿後一年內再提含修法建議的總結報告。
Q · 國民法官制度有沒有人在檢討它好不好?
有。105條要司法院每年提成效評估報告
依國民法官法第105條,司法院須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成效提出評估報告,並在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內容必須包含制度整體性評估與未來修法、配套措施建議。這代表國民法官制度的存廢與調整,法律本身就綁定在這些官方報告的結論上。
台灣的法律很少替自己安排「體檢」,但國民法官制度做了。第105條要求司法院在制度上路後立刻成立一個成效評估委員會,每年針對前一年的施行狀況交出一份成績單,評估期滿後一年內還要提出總結報告。重點是這份總結報告不只是回顧,它必須直接給出「未來法律該怎麼修、配套要怎麼補」的建議。這代表什麼?代表國民法官制度從一開始就不是鐵板一塊,它的存廢、適用案件要不要擴大、程序要不要調整,全綁在這些報告的結論上。你如果關心這套讓一般人也能坐上審判席、決定別人是否有罪的制度會走向哪裡,這條就是在告訴你:官方的判斷依據是在哪裡被生產出來的。
國民法官法第105條為制度自我檢驗的組織性規範:要求司法院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逐年提出成效評估報告,並於評估期滿後一年內提出含修法建議的總結報告,使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未來走向建立在官方實證評估之上。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嚴格說不是永久定案。第105條設了成效評估委員會,要求逐年評估施行成效,並在評估期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制度整體性評估和未來法律修正建議。制度的存廢和調整,法律本身就預留了檢討空間。
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年度報告和期滿總結報告屬於公務機關製作的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原則上應主動公開或可申請取得。這份報告的修法建議會實質牽動立法院後續修法方向,是預判制度走向最值得追蹤的官方文件。
依國民法官法第106條,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15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並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運作費用(第109條)。
司法院依105條成立的成效評估委員會逐年提出的官方文件,評估制度施行成效,是預判制度走向最權威的一手依據。
要求司法院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每年提成效評估報告,並在評估期滿後一年內提含修法建議的總結報告。
立法時即內建評估與修正機制,讓新制度接受實證檢驗而非一立永固,105條與第104條評估期間即屬此設計。
年度報告每年回顧前一年度成效;總結報告在評估期滿後一年內提出,含整體評估與修法建議。
至司法院網站查詢,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屬公務機關製作資訊原則上應公開。
評估期間依第104條自112年起6年,總結報告於屆滿後一年內提出,鎖定該時點追蹤司法院公告。
在年度成效評估報告公布的時點發聲,那是制度被官方攤開檢討的窗口,意見最容易被接住。
看評估指標、評估者組成,以及總結報告的『未來修法建議』段落,那直接牽動立法院後續方向。
兩者都內建施行後檢討機制;台灣105條以專責委員會逐年評估,日本附則第9条以施行後檢討為主。
| 項目 | 年度成效評估報告 | 總結報告 |
|---|---|---|
| 提出時點 | 每年(就前一年度) | 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 |
| 內容重點 | 前一年度施行成效 | 制度整體性評估+未來修法/配套建議 |
| 影響力 | 逐年監測訊號 | 牽動制度存廢與立法院修法方向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法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成效評估委員會應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其內容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以及未來法律修正、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評估報告,並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成效評估、未來法律修正及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案,以作為將來改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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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評估報告,並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成效評估、未來法律修正及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案,以作為將來改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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