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04 條規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六年,司法院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
Q · 國民法官制度的成效評估期是多久?什麼時候到期?
六年,自 2023/1/1 起算,2028 年底屆滿
依國民法官法第 104 條,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自民國 112 年(2023 年)1 月 1 日起六年,原則上於 2028 年 12 月 31 日屆滿;但司法院在必要時得單方延長或縮短這段期間。換言之,「六年」不是寫死的鐵板,制度的存續與調整方向都繫於這段期間累積的運作數據。
國民法官制度不是寫死的永久制度,它帶著一個內建的「驗收期限」。這條法律明訂:從2023年1月1日起算六年,整段期間的運作成效都在被觀察、被打分數。六年後,司法院要根據這段時間累積的數據,盤點這個制度該擴大、維持還是修正。而且司法院手上還握著一個調節閥:必要時可以把評估期延長或縮短。對你的意義是什麼?如果哪天你被抽中當國民法官,你參與的每一場審判品質,都不只是某個個案的事,而是在替整個制度的存續投下一張隱形的票。這個制度的命運,到現在還是開放式結局。
成效評估期間,指國民法官法第 104 條為新引進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所設定的固定觀察期,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算六年,期間累積之運作數據作為日後制度存續、擴大或修正之依據,且主管機關保留延長或縮短該期間之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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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是。依國民法官法第 104 條,制度從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設有六年的成效評估期,期滿後要根據運作成效檢討制度的存續與調整方向,而且司法院還能視必要延長或縮短這段期間。
評估期屆滿後,由司法院依成效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結果決定制度走向,可能維持、擴大適用案件類型,或針對運作問題修正規定。本條只定了評估機制與期間,未直接寫死期滿必然停止或永久化。
可以。本條明定司法院在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評估期間,因此「六年」是浮動的,制度未來的時間表比表面上看到的更有彈性。
六年,自民國 112 年(2023 年)1 月 1 日起算,原則於 2028 年底屆滿,是制度的內建驗收期。
規定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的日落/檢視條款,設六年觀察期並保留司法院延長縮短權。
為新制度設定的固定觀察期,期內運作數據作為日後存續、擴大或修正依據。
本條的評估期內建延長縮短彈性,不是固定不可動的期間,制度時間表保留調節閥。
從制度正式施行日,即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算六年,原則 2028 年底屆滿。
由第 105 條設置的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蒐集運作數據後提出評估。
依評估委員會結果,由司法院決定維持、擴大適用案件或修正制度設計。
被抽中參與時認真審判、對判決提出回饋,都會成為審判品質與司法信賴度的數據。
台灣設明確六年期+專責評估委員會;日本裁判員法以附則訂施行後檢討,制度已長期定型。
| 比較面向 | tw_國民法官 | jp_裁判員 | kr_국민참여재판 |
|---|---|---|---|
| 制度模式 | 法官 3 + 國民法官 6 共審共判 | 法官 3 + 裁判員 6 共審共判 | 陪審團評議(建議性,法官不受拘束) |
| 成效檢視機制 | 第 104 條:六年評估期 + 成效評估委員會 | 裁判員法附則:施行後檢討規定 | 國民司法參與委員會評估後決定最終形態 |
| 評估期是否固定 | 六年,司法院得延長或縮短 | 原則施行三年後檢討 | 屬過渡性試行,待評估後立法定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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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
立法理由由於國民參與審判之制度,在我國係屬首創初行,於施行之初,固然係以嚴謹方式為之,限定僅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重罪案件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且採參與審判國民與法官全程共同審理、評議討論之模式,惟仍宜定期檢證其利弊良窳,檢討其成效是否符合立法之預期,以確認有無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之必要,及制度上有無須調整修正之處(例如:現制下國民法官與法官全程共同評議方式是否運行無礙,有無調整之必要?將來有無進一步擴大適用案件範圍之可能?)。是訂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六年,另為因應實際情形之需要,茲授權司法院於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成效評估期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由於國民參與審判之制度,在我國係屬首創初行,於施行之初,固然係以嚴謹方式為之,限定僅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重罪案件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且採參與審判國民與法官全程共同審理、評議討論之模式,惟仍宜定期檢證其利弊良窳,檢討其成效是否符合立法之預期,以確認有無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之必要,及制度上有無須調整修正之處(例如:現制下國民法官與法官全程共同評議方式是否運行無礙,有無調整之必要?將來有無進一步擴大適用案件範圍之可能?)。是訂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期間為六年,另為因應實際情形之需要,茲授權司法院於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成效評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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