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3條規定,候選人或國民法官違反義務的罰鍰,由國民法官法庭三位職業法官合議裁定,且該裁定得提起抗告救濟。
Q · 當國民法官被罰錢,可以不繳或翻案嗎?
可以,這種罰鍰裁定依法得抗告
依國民法官法第103條,第99條至第102條的罰鍰處分必須由國民法官法庭的法官三人合議裁定,而且該裁定得提起抗告。也就是說,罰鍰不是終局結論,受處分人可在法定不變期間內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重新審查;若有正當理由或裁罰程序不符合議要件,都是抗告時可以主張的攻擊點。
收到一張要你繳罰鍰的法院裁定,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認栽。先別動。國民法官制度裡,如果候選人或國民法官沒有正當理由就缺席、拒絕宣誓、或違反義務,會被罰鍰。這條告訴你兩件大多數人不知道的事:第一,決定罰你的不是某個書記官,也不是跟你一起審案的素人國民法官,而是國民法官法庭裡的三位職業法官開合議庭裁定的;第二,這個裁定你可以「抗告」(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重新審查)。換句話說,罰鍰不是終局判決,你有一條翻案的路。知道這條的人收到裁定會先評估抗告,不知道的人乖乖把錢繳了。
國民法官法第103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罰鍰裁定與救濟規範,規定第99條至第102條對候選國民法官、國民法官所為的罰鍰處分,須由國民法官法庭之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並賦予受處分人抗告權,以合議限縮裁罰恣意、以抗告保障財產與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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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繳,是你可以「抗告」請上級法院重新審查。只要你有正當理由(生病、出國、照顧家人)並提得出證明,就有機會撤銷或減輕。依本條,這個罰鍰是三位法官合議裁定,你的抗告也是向法院提出。抗告期間很短(準用刑訴,現行約10日),收到裁定當天就該動手,拖過期間再好的理由都沒用。(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不是。國民法官(素人)負責判斷被告有沒有罪、要判多重,不能對其他公民開罰。對候選人或國民法官的罰鍰,依本條只能由國民法官法庭的三位職業法官合議決定。如果你發現裁定是一位法官獨自做成、沒有合議,這就是程序瑕疵,是你抗告時最有力的攻擊點。
可以。依國民法官法第103條第2項,該罰鍰裁定得抗告,受處分人能向上級法院請求重新審查。
規定第99至102條的罰鍰必須由國民法官法庭三位職業法官合議裁定,且裁定得抗告,是裁罰主體與救濟的條文。
指第99條(候選人違規)、第100條(拒絕宣誓)、第101條(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等)、第102條(違反秩序命令)。
由數名法官共同評議後作成的裁定,本條要求由三位職業法官合議,防止單一法官恣意裁罰。
確認送達日 → 期間內向原法院提抗告書、載明正當理由與證據 → 若裁罰未合議一併主張程序瑕疵 → 上級法院審查。
寫明你有正當理由(疾病、出國、家中急事)並附證明,必要時主張裁罰不符三人合議要件的程序瑕疵。
國民法官法未規定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現行為10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算,逾期喪失抗告權。(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備妥診斷證明、出入境紀錄、請假或溝通的書面紀錄等,事前向法院聲請辭任或請假更省事。
是抗告。這是法院依刑事程序所為的裁定,不是行政處分,跑訴願會被駁回。
判決用上訴、裁定用抗告。本條的罰鍰是裁定,用錯名稱、遞錯書狀可能因程序不合被駁回。
| 項目 | 抗告(國民法官罰鍰) | 訴願(行政罰) |
|---|---|---|
| 救濟手段 | 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 | 向上級行政機關聲明不服 |
| 適用對象 | 法院依刑事程序所為之裁定 |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
| 本條情形 | 正確(第103條第2項) | 錯誤,跑訴願會被駁回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前四條罰鍰之處分,由國民法官法庭之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之。 前項裁定,得抗告。
立法理由一、前四條之罰鍰處分,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合議庭法官知之最稔,由其等三人合議裁定,最為允洽妥適,爰明定應由國民法官法庭之法官三人合議裁定。 二、罰鍰裁定雖係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惟因關涉國民之財產權,自應保障受裁定國民尋求救濟之機會,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項、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十三條、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二項。
一、前四條之罰鍰處分,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合議庭法官知之最稔,由其等三人合議裁定,最為允洽妥適,爰明定應由國民法官法庭之法官三人合議裁定。 二、罰鍰裁定雖係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惟因關涉國民之財產權,自應保障受裁定國民尋求救濟之機會,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項、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十三條、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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