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維持秩序的命令、妨害審判程序,經制止仍不聽者,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Q · 當國民法官在法庭上脫序,真的會被罰錢嗎?
會,但要經審判長制止仍不聽,最高罰三萬
依國民法官法第102條,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維持秩序的命令、致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且經制止仍不聽者,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關鍵在「經制止不聽」這四個字:審判長出聲制止前還有台階下,制止後仍持續對抗,罰鍰要件才湊齊。相較旁聽民眾妨害法庭秩序可能負刑事責任,國民法官僅受行政罰鍰,是立法者對盡公民義務者的刻意從輕。
收到國民法官選任通知的那一刻,你大概以為自己的任務就是坐在法官旁邊聽案子、最後表決有罪無罪。沒人會告訴你的是:在那張審判席上,你跟一般人一樣受審判長的秩序權拘束。如果你在開庭時情緒激動、跟人槓上、不服審判長維持秩序的命令,被制止了還繼續,法院可以裁你最高三萬元罰鍰。但這裡藏著一個你想不到的設計:同樣的脫序行為,旁聽席的民眾做依法院組織法第95條可能構成刑事責任(最重三個月有期徒刑),換成國民法官,立法者只給你行政罰鍰,因為你是被國家找來盡公民義務的人,不該因為一時失控就背上前科。這條罰則的存在,本身就在告訴你:你的角色很特殊,既受保護也受約束。
國民法官法第102條為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的秩序罰規定:當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且經制止仍不聽者,法院得科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性質而非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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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但有門檻。依國民法官法第102條,要「違反審判長維持秩序的命令」加上「經制止還不聽」,才會被裁最高三萬元罰鍰。單純講話大聲、一次情緒反應通常還不到。審判長制止你的那一刻是關鍵分水嶺,被制止後立刻收手,要件就湊不齊。
因為適用的條文不同。一般人妨害法庭秩序適用法院組織法第95條,最重可處三個月有期徒刑;國民法官則適用本法第102條,只有行政罰鍰。立法者刻意對盡公民義務的國民法官從輕,被裁的是罰鍰裁定而非刑事判決,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表達意見和脫序是兩回事。你可以舉手請求發言、表示異議,這是正當參與;但若無視審判長維持秩序的命令、被制止仍持續對抗到妨害程序進行,就落入第102條。把意見用請求發言的形式講出來,既保留立場又不會踩到罰則。
規範國民法官的法庭秩序罰:違反審判長維持秩序命令、妨害程序且經制止不聽,最高罰三萬元的行政罰。
審判長為確保審判期日程序順暢所發的法庭秩序指揮命令,例如要求當事人冷靜、停止特定行為。
審判長明確制止後仍持續妨害行為,是本條罰鍰成立的核心要件,制止前的行為不在此限。
本條是行政罰鍰,不會留下前科;刑事處罰則涉及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留紀錄。
審判長一出聲制止就立即收手,要件即不成立;有意見改用舉手請求發言,而非當庭對抗。
罰鍰由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不服者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不在現場再起衝突。
身體不適、聽不清楚等非故意對抗情形,當庭向審判長說明即可,與脫序對抗不同。
一般為裁定送達後法定期間內(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常見為10日內,請以現行法為準)。
國民法官適用本條僅行政罰鍰;旁聽民眾依法院組織法第95條可能負刑事責任。
| 對象 | 依據條文 | 責任性質 | 最重後果 |
|---|---|---|---|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 國民法官法第102條 | 行政罰鍰 |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無前科 |
| 旁聽民眾 | 法院組織法第95條 | 刑事責任 | 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候選國民法官 | 國民法官法第99條 | 行政罰鍰 |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按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次按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為期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順暢接續進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自應遵守審判長之指揮,如有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自得科以相當之罰鍰。至於該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是否應予解任,則應另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處理,併此敘明。
按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次按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為期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順暢接續進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自應遵守審判長之指揮,如有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自得科以相當之罰鍰。至於該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是否應予解任,則應另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處理,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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