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 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 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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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 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 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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