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01 條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 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 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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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規定,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缺席審判期日、終局評議,或評議時拒絕陳述,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Q · 被抽中當國民法官,不去開庭或開庭時不講話,會被罰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符合三種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二、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職務;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關鍵在「無正當理由」與「得處」——生病、照顧家屬、生計重大困難等正當理由可請假免罰,且法院有裁量空間,並非一律罰滿三萬。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制度從2023年上路後,每個年滿23歲、在台灣設有戶籍的人,都可能某天收到一份印著法院字樣的通知,被抽中參與重大刑案的審判。很多人以為這是一種「邀請」,可以隨手拒絕,這條告訴你不是。一旦你正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到庭開庭、參與終局評議(最後跟職業法官一起關起門來決定有罪無罪、要判多重的閉門會議)就是你的法定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人到了卻拒絕表示意見,法院可以罰你三萬元以下。真正的關鍵在「正當理由」這四個字:生病、生計會垮、家裡有幼兒或老人非你照顧不可,法律都留了請假和拒絕的空間。它罰的不是「不想當」的人,是「不請假就人間蒸發」的人。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出席與參與義務罰則,針對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缺席審判期日、缺席終局評議、或在評議時拒絕陳述意見等三種情形,授權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以確保國民法官法庭得以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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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可以拒絕不去嗎?▾
不能任意拒絕,但可依法以正當理由請假;無正當理由缺席最高罰三萬元。
Q2國民法官不去會被罰多少?▾
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得處」代表法院可裁量罰或不罰。
Q3什麼是正當理由?▾
重病、需獨力照顧幼兒或老人、執行職務有重大困難等,需向法院陳報並獲准。
Q4開庭有到但評議時不講話也會罰嗎?▾
會。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或拒絕履行職務,落入第 101 條第二款射程。
Q5備位國民法官沒到場會被罰嗎?▾
會。第三款明定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亦得處罰。
Q6已經收到罰鍰處分還能補救嗎?▾
可。條文是「得處」,事後補提正當理由與證明,法院有不罰或撤銷空間。
Q7罰鍰由誰決定?▾
依第 103 條,由國民法官法庭的法官三人合議裁定。
Q8罰鍰一定會罰滿三萬嗎?▾
不會,三萬是上限非定額,金額與是否處罰均由法院裁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法條款次 | 罰則 | 備註 |
|---|---|---|---|
| 國民法官缺席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 | 第 101 條第 1 款 | 三萬元以下罰鍰 | 出席義務 |
| 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或拒絕履行職務 | 第 101 條第 2 款 | 三萬元以下罰鍰 | 參與義務,人到也要實質表態 |
| 備位國民法官缺席審判期日 | 第 101 條第 3 款 | 三萬元以下罰鍰 | 替補仍須到場待命 |
| 拒絕宣誓 | 第 100 條 | 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不同義務違反,另條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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