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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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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 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 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規定,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缺席審判期日、終局評議,或評議時拒絕陳述,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Q · 被抽中當國民法官,不去開庭或開庭時不講話,會被罰嗎?

會。無正當理由最高罰三萬元

依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符合三種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二、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職務;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關鍵在「無正當理由」與「得處」——生病、照顧家屬、生計重大困難等正當理由可請假免罰,且法院有裁量空間,並非一律罰滿三萬。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制度從2023年上路後,每個年滿23歲、在台灣設有戶籍的人,都可能某天收到一份印著法院字樣的通知,被抽中參與重大刑案的審判。很多人以為這是一種「邀請」,可以隨手拒絕,這條告訴你不是。一旦你正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到庭開庭、參與終局評議(最後跟職業法官一起關起門來決定有罪無罪、要判多重的閉門會議)就是你的法定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人到了卻拒絕表示意見,法院可以罰你三萬元以下。真正的關鍵在「正當理由」這四個字:生病、生計會垮、家裡有幼兒或老人非你照顧不可,法律都留了請假和拒絕的空間。它罰的不是「不想當」的人,是「不請假就人間蒸發」的人。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出席與參與義務罰則,針對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缺席審判期日、缺席終局評議、或在評議時拒絕陳述意見等三種情形,授權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以確保國民法官法庭得以正常運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抽中當國民法官,我可以說我不想當就不去嗎?

不行,但你可以依法拒絕或請假。國民法官是法定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最高罰三萬元(第101條)。不過法律列了不少得拒絕的事由:年滿一定歲數、在學學生、罹患重病、需照顧家屬、執行職務有重大困難等,你只要在期限內向法院陳報並獲准就沒事。關鍵不是「去不去」,是「有沒有依程序請假」,默默缺席才會被罰。

Q2我準時到了,但評議時不發表意見,也會被罰嗎?

有可能。第101條第二款明定,在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職務,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國民法官的義務不只是出席,而是實質參與有罪無罪和量刑的討論與表決。你說「我傾向無罪但還在考慮」這類話就是參與;完全拒絕表態才是法律要罰的「拒絕履行職務」。

Q3罰鍰是一定會被罰滿三萬嗎?

不是。條文寫的是「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得」代表法院可以裁量罰或不罰,「以下」代表金額有彈性。如果你事後提出正當理由,法院可能不罰或從輕。三萬是天花板不是地板,多數有合理苦衷又主動說明的人,結果遠比想像中輕。

Q4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

不能任意拒絕,但符合年齡、在學、重病、照顧家屬、職務重大困難等事由可依法請假;無正當理由缺席最高罰三萬元。

Q5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是什麼?

規範國民法官的出席與參與義務罰則,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評議時拒絕履行職務,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Q6什麼是終局評議?

審判最後階段,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關起門來共同決定有罪無罪及量刑的閉門會議。

Q7備位國民法官是什麼?

國民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遞補的候補人,於審判期日須到場待命,缺席同樣受罰。

Q8國民法官怎麼請假免罰?

在選任或審判期日前以書面向法院陳報正當理由,附診斷書、在職證明或家庭狀況證明,等法院核准。

Q9收到國民法官罰鍰處分怎麼辦?

盡速補陳正當理由與證明,因條文是「得處」,法院有不罰或撤銷空間;對裁定不服可依法定程序救濟。

Q10國民法官罰鍰怎麼決定?

依第 103 條,由國民法官法庭的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三萬元為上限非定額。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正當理由?

備妥診斷書、住院證明、在職與排班證明、家庭照顧狀況文件等,於期日前主動提交法院。

Q12缺席開庭 vs 評議時不講話,罰則一樣嗎?

罰則上限相同(三萬元以下),但落入不同款次:前者第一款出席義務,後者第二款參與義務,人到也要實質表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法條款次罰則備註
國民法官缺席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第 101 條第 1 款三萬元以下罰鍰出席義務
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或拒絕履行職務第 101 條第 2 款三萬元以下罰鍰參與義務,人到也要實質表態
備位國民法官缺席審判期日第 101 條第 3 款三萬元以下罰鍰替補仍須到場待命
拒絕宣誓第 100 條三萬元以下罰鍰不同義務違反,另條規範

法條款次

國民法官缺席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
第 101 條第 1 款
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或拒絕履行職務
第 101 條第 2 款
備位國民法官缺席審判期日
第 101 條第 3 款
拒絕宣誓
第 100 條

罰則

國民法官缺席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
三萬元以下罰鍰
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或拒絕履行職務
三萬元以下罰鍰
備位國民法官缺席審判期日
三萬元以下罰鍰
拒絕宣誓
三萬元以下罰鍰

備註

國民法官缺席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
出席義務
終局評議時拒絕陳述或拒絕履行職務
參與義務,人到也要實質表態
備位國民法官缺席審判期日
替補仍須到場待命
拒絕宣誓
不同義務違反,另條規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第112条(過料)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제60조(배심원 등에 대한 과태료)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56(Ordnungsgeld gegen ausgebliebene Schöff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288(amende contre le juré défaillant)
美國28 U.S.C. § 1864(b)(penalty for juror failure to appea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   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   三、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

立法理由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及終局評議到場者,即屬國民法官之缺額,依本法規定,本不得審判,將造成訴訟遲滯,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者,亦可能造成國民法官之缺額無從遞補,同將造成訴訟之遲滯,是對於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之國民法官,或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備位國民法官,自應處以行政罰,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十二條第四款、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訂定第一款、第三款。   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無正當理由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者,將使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立法目的難以達成,自應同處以行政罰,爰訂定第二款。

  • 罰鍰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1090722 制定)

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及終局評議到場者,即屬國民法官之缺額,依本法規定,本不得審判,將造成訴訟遲滯,備位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到場者,亦可能造成國民法官之缺額無從遞補,同將造成訴訟之遲滯,是對於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場之國民法官,或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備位國民法官,自應處以行政罰,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十二條第四款、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訂定第一款、第三款。   二、國民法官於終局評議時,無正當理由以拒絕陳述或其他方式拒絕履行其職務者,將使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立法目的難以達成,自應同處以行政罰,爰訂定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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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國民法官不於審判期日或終局評議時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1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