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0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遞補後再拒再罰。
Q · 當國民法官拒絕宣誓會怎樣?
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最高罰新臺幣三萬元。
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在審判程序中拒絕宣誓者,法院得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一旦遞補為正式國民法官,必須另行宣誓,再拒絕者同樣受罰。此處宣誓並非可有可無的儀式,而是承擔司法職務的最低門檻;想合法退出應於選任期日前以書面提出得拒絕事由,而不是到場後以沉默抗拒。
很多人收到國民法官選任通知,心裡盤算的是「不想去就裝病或乾脆不理」。但真正的關卡不在你家門口,而在法庭裡。一旦你被正式選為國民法官,宣誓就從一個看似多餘的儀式,變成有罰則撐腰的法律義務。你站在那裡不肯念誓詞,或拒絕在誓詞上具名,法院可以直接裁罰你最高新臺幣三萬元。更關鍵的是第二句:就算你原本只是備位(候補),一旦遞補上正式國民法官,你得重新宣誓一次,再拒絕,就再罰一次。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國民法官不是「可去可不去」的公民活動,它是強制性的司法義務,連儀式性的步驟都不容你用沉默抵抗。
國民法官法第100條為罰則性規範,針對經選任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的行為,授權法院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正式國民法官後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其規範目的在以行政罰確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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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走對路。法律設有得拒絕被選任的法定事由(如年滿70歲、重病、在校學生、需照顧家人或工作家庭因素致執行顯有困難等),符合就能在選任期日前書面提出而免於擔任。但這跟被選上後當場拒絕宣誓完全是兩回事,後者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最高可罰三萬元。內行人提示:合法脫身的關鍵在時機和書面,越早提出、附上證明,越乾淨俐落。
會。國民法官法第100條明訂拒絕宣誓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成正式國民法官後拒絕另行宣誓,同樣處罰。內行人提示:這是罰鍰不是刑罰,不會留前科也不會被關,所以與其因為害怕而硬抗,不如把力氣花在確認自己有沒有合法的拒絕事由。
不會。拒絕宣誓的後果是罰鍰,屬行政罰的金錢處罰,不是刑事處罰,不會留下前科,也不會被關。真正會踩到刑責的是另一回事,例如洩漏評議秘密(第97條)。內行人提示:把兩者混為一談會讓你過度恐懼,反而做出更糟的決定。
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遞補後再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規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的罰則,以行政罰擔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順利啟動。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正式國民法官時須重新宣誓一次,拒絕者依本條再罰一次。
依第103條,由國民法官法庭的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並非審判長一人決定。
確認有無得拒絕被選任事由(年滿70歲、重病、在校學生、需照顧家人等),有就在選任期日前以書面向法院提出。
對罰鍰裁定不服可在抗告期間內提抗告,附上當時確有正當事由的證明(期間以現行法為準)。
當場走得拒絕被選任事由或迴避、拒卻機制,不要用拒絕宣誓抗議,那是穩穩踩在罰則上。
診斷證明、在學證明、照顧家屬紀錄等能佐證正當事由的文件,越早書面提出越乾淨。
拒絕宣誓適用第100條,不到場適用第101條,兩者各自獨立、上限同為三萬元,但觸發階段不同。
| 條文 | 違規主體與行為 | 罰鍰上限 | 性質 |
|---|---|---|---|
| 第99條 | 候選國民法官明知不實陳述等 | 新臺幣三萬元 | 選任前階段 |
| 第100條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 | 新臺幣三萬元 | 就任宣誓階段 |
| 第101條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等 | 新臺幣三萬元 | 審理出席階段 |
| 第102條 | 違反審判長維持秩序命令致妨害程序 | 依該條規定 | 庭審秩序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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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立法理由對於未依法宣誓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除應依法解任外,亦應處以行政罰,以維護國民參與審判之順利進行,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及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對於未依法宣誓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除應依法解任外,亦應處以行政罰,以維護國民參與審判之順利進行,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及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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