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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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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0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遞補後再拒再罰。

Q · 當國民法官拒絕宣誓會怎樣?

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最高罰新臺幣三萬元。

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在審判程序中拒絕宣誓者,法院得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一旦遞補為正式國民法官,必須另行宣誓,再拒絕者同樣受罰。此處宣誓並非可有可無的儀式,而是承擔司法職務的最低門檻;想合法退出應於選任期日前以書面提出得拒絕事由,而不是到場後以沉默抗拒。

白話解讀

很多人收到國民法官選任通知,心裡盤算的是「不想去就裝病或乾脆不理」。但真正的關卡不在你家門口,而在法庭裡。一旦你被正式選為國民法官,宣誓就從一個看似多餘的儀式,變成有罰則撐腰的法律義務。你站在那裡不肯念誓詞,或拒絕在誓詞上具名,法院可以直接裁罰你最高新臺幣三萬元。更關鍵的是第二句:就算你原本只是備位(候補),一旦遞補上正式國民法官,你得重新宣誓一次,再拒絕,就再罰一次。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國民法官不是「可去可不去」的公民活動,它是強制性的司法義務,連儀式性的步驟都不容你用沉默抵抗。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100條為罰則性規範,針對經選任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的行為,授權法院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正式國民法官後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其規範目的在以行政罰確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當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宣誓嗎?不想去會怎樣?

可以走對路。法律設有得拒絕被選任的法定事由(如年滿70歲、重病、在校學生、需照顧家人或工作家庭因素致執行顯有困難等),符合就能在選任期日前書面提出而免於擔任。但這跟被選上後當場拒絕宣誓完全是兩回事,後者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最高可罰三萬元。內行人提示:合法脫身的關鍵在時機和書面,越早提出、附上證明,越乾淨俐落。

Q2宣誓只是走個形式,拒絕念一下真的會罰錢?

會。國民法官法第100條明訂拒絕宣誓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成正式國民法官後拒絕另行宣誓,同樣處罰。內行人提示:這是罰鍰不是刑罰,不會留前科也不會被關,所以與其因為害怕而硬抗,不如把力氣花在確認自己有沒有合法的拒絕事由。

Q3國民法官拒絕宣誓會被關嗎?

不會。拒絕宣誓的後果是罰鍰,屬行政罰的金錢處罰,不是刑事處罰,不會留下前科,也不會被關。真正會踩到刑責的是另一回事,例如洩漏評議秘密(第97條)。內行人提示:把兩者混為一談會讓你過度恐懼,反而做出更糟的決定。

Q4國民法官拒絕宣誓罰多少?

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遞補後再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Q5國民法官法第100條是什麼?

規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的罰則,以行政罰擔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順利啟動。

Q6什麼是備位國民法官的另行宣誓?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正式國民法官時須重新宣誓一次,拒絕者依本條再罰一次。

Q7拒絕宣誓的罰鍰由誰裁定?

依第103條,由國民法官法庭的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並非審判長一人決定。

Q8不想當國民法官怎麼合法免除?

確認有無得拒絕被選任事由(年滿70歲、重病、在校學生、需照顧家人等),有就在選任期日前以書面向法院提出。

Q9被裁罰後怎麼救濟?

對罰鍰裁定不服可在抗告期間內提抗告,附上當時確有正當事由的證明(期間以現行法為準)。

Q10選任當天才發現不能去怎麼辦?

當場走得拒絕被選任事由或迴避、拒卻機制,不要用拒絕宣誓抗議,那是穩穩踩在罰則上。

Q11要準備哪些證明才免罰?

診斷證明、在學證明、照顧家屬紀錄等能佐證正當事由的文件,越早書面提出越乾淨。

Q12拒絕宣誓 vs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差在哪?

拒絕宣誓適用第100條,不到場適用第101條,兩者各自獨立、上限同為三萬元,但觸發階段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條文違規主體與行為罰鍰上限性質
第99條候選國民法官明知不實陳述等新臺幣三萬元選任前階段
第100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新臺幣三萬元就任宣誓階段
第101條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等新臺幣三萬元審理出席階段
第102條違反審判長維持秩序命令致妨害程序依該條規定庭審秩序階段

違規主體與行為

第99條
候選國民法官明知不實陳述等
第100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
第101條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等
第102條
違反審判長維持秩序命令致妨害程序

罰鍰上限

第99條
新臺幣三萬元
第100條
新臺幣三萬元
第101條
新臺幣三萬元
第102條
依該條規定

性質

第99條
選任前階段
第100條
就任宣誓階段
第101條
審理出席階段
第102條
庭審秩序階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員法(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裁判員・補充裁判員の宣誓義務違反に対する過料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국민참여재판법)— 배심원 선서 및 불응 시 과태료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 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處罰結構不同)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51, 56 — Vereidigung der Schöffen und Ordnungsgeld bei Pflichtverletz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88, 304 — serment des jurés et amende civile en cas de défaillance
美國28 U.S.C. § 1864 — fine for non-compliance with jury service(含 contempt of cou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立法理由對於未依法宣誓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除應依法解任外,亦應處以行政罰,以維護國民參與審判之順利進行,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及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 國民法官名詞
  • 罰鍰名詞
(1090722 制定)

對於未依法宣誓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除應依法解任外,亦應處以行政罰,以維護國民參與審判之順利進行,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三款及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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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100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10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