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00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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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0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遞補後再拒再罰。
Q · 當國民法官拒絕宣誓會怎樣?
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在審判程序中拒絕宣誓者,法院得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一旦遞補為正式國民法官,必須另行宣誓,再拒絕者同樣受罰。此處宣誓並非可有可無的儀式,而是承擔司法職務的最低門檻;想合法退出應於選任期日前以書面提出得拒絕事由,而不是到場後以沉默抗拒。
白話解讀
很多人收到國民法官選任通知,心裡盤算的是「不想去就裝病或乾脆不理」。但真正的關卡不在你家門口,而在法庭裡。一旦你被正式選為國民法官,宣誓就從一個看似多餘的儀式,變成有罰則撐腰的法律義務。你站在那裡不肯念誓詞,或拒絕在誓詞上具名,法院可以直接裁罰你最高新臺幣三萬元。更關鍵的是第二句:就算你原本只是備位(候補),一旦遞補上正式國民法官,你得重新宣誓一次,再拒絕,就再罰一次。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國民法官不是「可去可不去」的公民活動,它是強制性的司法義務,連儀式性的步驟都不容你用沉默抵抗。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100條為罰則性規範,針對經選任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的行為,授權法院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正式國民法官後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其規範目的在以行政罰確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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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宣誓嗎?▾
可以坐著不開口,但法律不允許。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拒絕宣誓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Q2國民法官拒絕宣誓會被關嗎?▾
不會。本條是罰鍰(行政罰),不是刑事處罰,不會留前科也不會被關。
Q3備位國民法官需要宣誓嗎?▾
需要。遞補為正式國民法官時必須另行宣誓,再拒絕者一樣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Q4不想當國民法官該怎麼合法免除?▾
符合得拒絕被選任事由者,應於選任期日前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而非到場後拒絕宣誓。
Q5拒絕宣誓的罰鍰由誰決定?▾
依第103條,由國民法官法庭的法官三人合議裁定。
Q6被裁罰後可以救濟嗎?▾
可以。對罰鍰裁定不服得提抗告,抗告期間請以現行法為準並附正當事由證明。
Q7拒絕宣誓和不到場差在哪?▾
拒絕宣誓適用第100條,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適用第101條,兩者各自獨立處罰。
Q8宣誓只是形式,為什麼還要罰?▾
立法者把宣誓當成承擔司法職務的最低門檻,缺它整個審判無法啟動,因此設罰則擔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條文 | 違規主體與行為 | 罰鍰上限 | 性質 |
|---|---|---|---|
| 第99條 | 候選國民法官明知不實陳述等 | 新臺幣三萬元 | 選任前階段 |
| 第100條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 | 新臺幣三萬元 | 就任宣誓階段 |
| 第101條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等 | 新臺幣三萬元 | 審理出席階段 |
| 第102條 | 違反審判長維持秩序命令致妨害程序 | 依該條規定 | 庭審秩序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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