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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100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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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0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遞補後再拒再罰。

Q · 當國民法官拒絕宣誓會怎樣?

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在審判程序中拒絕宣誓者,法院得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一旦遞補為正式國民法官,必須另行宣誓,再拒絕者同樣受罰。此處宣誓並非可有可無的儀式,而是承擔司法職務的最低門檻;想合法退出應於選任期日前以書面提出得拒絕事由,而不是到場後以沉默抗拒。

白話解讀

很多人收到國民法官選任通知,心裡盤算的是「不想去就裝病或乾脆不理」。但真正的關卡不在你家門口,而在法庭裡。一旦你被正式選為國民法官,宣誓就從一個看似多餘的儀式,變成有罰則撐腰的法律義務。你站在那裡不肯念誓詞,或拒絕在誓詞上具名,法院可以直接裁罰你最高新臺幣三萬元。更關鍵的是第二句:就算你原本只是備位(候補),一旦遞補上正式國民法官,你得重新宣誓一次,再拒絕,就再罰一次。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國民法官不是「可去可不去」的公民活動,它是強制性的司法義務,連儀式性的步驟都不容你用沉默抵抗。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100條為罰則性規範,針對經選任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的行為,授權法院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正式國民法官後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其規範目的在以行政罰確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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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宣誓嗎?不想去會怎樣?

可以走對路。法律設有得拒絕被選任的法定事由(如年滿70歲、重病、在校學生、需照顧家人或工作家庭因素致執行顯有困難等),符合就能在選任期日前書面提出而免於擔任。但這跟被選上後當場拒絕宣誓完全是兩回事,後者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最高可罰三萬元。內行人提示:合法脫身的關鍵在時機和書面,越早提出、附上證明,越乾淨俐落。

Q2宣誓只是走個形式,拒絕念一下真的會罰錢?

會。國民法官法第100條明訂拒絕宣誓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備位國民法官遞補成正式國民法官後拒絕另行宣誓,同樣處罰。內行人提示:這是罰鍰不是刑罰,不會留前科也不會被關,所以與其因為害怕而硬抗,不如把力氣花在確認自己有沒有合法的拒絕事由。

Q3國民法官拒絕宣誓會被關嗎?

不會。拒絕宣誓的後果是罰鍰,屬行政罰的金錢處罰,不是刑事處罰,不會留下前科,也不會被關。真正會踩到刑責的是另一回事,例如洩漏評議秘密(第97條)。內行人提示:把兩者混為一談會讓你過度恐懼,反而做出更糟的決定。

Q4國民法官拒絕宣誓罰多少?

依國民法官法第100條,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遞補後再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Q5國民法官法第100條是什麼?

規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的罰則,以行政罰擔保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順利啟動。

Q6什麼是備位國民法官的另行宣誓?

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正式國民法官時須重新宣誓一次,拒絕者依本條再罰一次。

Q7拒絕宣誓的罰鍰由誰裁定?

依第103條,由國民法官法庭的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並非審判長一人決定。

Q8不想當國民法官怎麼合法免除?

確認有無得拒絕被選任事由(年滿70歲、重病、在校學生、需照顧家人等),有就在選任期日前以書面向法院提出。

Q9被裁罰後怎麼救濟?

對罰鍰裁定不服可在抗告期間內提抗告,附上當時確有正當事由的證明(期間以現行法為準)。

Q10選任當天才發現不能去怎麼辦?

當場走得拒絕被選任事由或迴避、拒卻機制,不要用拒絕宣誓抗議,那是穩穩踩在罰則上。

Q11要準備哪些證明才免罰?

診斷證明、在學證明、照顧家屬紀錄等能佐證正當事由的文件,越早書面提出越乾淨。

Q12拒絕宣誓 vs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差在哪?

拒絕宣誓適用第100條,不到場適用第101條,兩者各自獨立、上限同為三萬元,但觸發階段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條文違規主體與行為罰鍰上限性質
第99條候選國民法官明知不實陳述等新臺幣三萬元選任前階段
第100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新臺幣三萬元就任宣誓階段
第101條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等新臺幣三萬元審理出席階段
第102條違反審判長維持秩序命令致妨害程序依該條規定庭審秩序階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員法(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裁判員・補充裁判員の宣誓義務違反に対する過料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국민참여재판법)— 배심원 선서 및 불응 시 과태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 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處罰結構不同)
🇩🇪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51, 56 — Vereidigung der Schöffen und Ordnungsgeld bei Pflichtverletz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288, 304 — serment des jurés et amende civile en cas de défaillance
🇺🇸 美國28 U.S.C. § 1864 — fine for non-compliance with jury service(含 contempt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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