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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99 條

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 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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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99條對候選國民法官的三種逃避行為——調查表不實、無故不到、虛偽或拒絕陳述——各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Q · 收到國民法官調查表,可以不理它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99條,候選國民法官有三種行為各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一是明知不實仍填載調查表並提出於法院;二是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選任期日;三是在選任期日為虛偽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真有困難不能到場,事先以書面附證明向法院聲明,即落在處罰範圍之外。

白話解讀

收到一封寄件人是地方法院的信,裡面是一張國民法官調查表,問你的職業、有沒有前科、某天能不能到法院報到。你心裡冒出的第一個問題八成是:這像兵役一樣是義務嗎?不去會怎樣?答案很直接:亂填、不到、亂講話,最高罰你三萬。國民法官是法律上的義務,不是可以隨手丟掉的邀請函。但要看清楚這條罰的不是你「不想當」,而是你用不誠實或不出現的方式逃避:明知不實還照填調查表、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選任期日、到了現場說謊或無故拒絕回答。整條的命門是「無正當理由」這五個字。真的有事不能到,事先講清楚並附上證明,你就站在處罰範圍之外。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99條為候選國民法官違反選任程序義務的罰鍰規定,針對三種行為類型——調查表不實填載、無正當理由不到選任期日、選任期日虛偽陳述或無故拒絕陳述——課予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以擔保國民法官隨機選任程序的誠實與到場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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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候選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不去會怎樣?

沒有「我不想去就不去」的選項。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選任期日,依第99條第2款最高罰三萬。法律對特定身分或事由保留免除、拒卻機制,須在期日前依規定提出。

Q2國民法官調查表亂填會怎樣?

明知不實而填載並提出於法院,正中第99條第1款,最高三萬罰鍰;情節嚴重還可能涉及向司法機關提出不實文件的更重責任。

Q3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不能到怎麼辦?

事先用書面附上證明(診斷書、出差證明、照顧家屬資料)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改期,當天的「不到」就從違規轉為有正當理由。

Q4被罰三萬可以救濟嗎?

罰鍰裁定由國民法官法庭三位法官合議裁定(第103條),不服可在裁定送達後法定期間內抗告,重點放在推翻「無正當理由」的前提。

Q5第99條三款差在哪?

第1款罰不實填表、第2款罰無故不到、第3款罰當場虛偽或拒絕陳述,三者觸發時點與行為態樣不同,但上限都是三萬。

Q6重感冒沒到場也會被罰嗎?

當天就醫掛急診屬「正當理由」,留下診斷證明即可。差別只在你有沒有把證據留下並適時提出。

Q7第99條的罰鍰跟刑罰一樣嗎?

不一樣。第99條是行政罰性質的罰鍰(罰錢),不是有期徒刑;但同法第98條另有更重的刑責規定。

Q8雇主能因為我去當國民法官扣薪嗎?

不能,國民法官法另有禁止雇主不利對待的保障;但若你為了不請假而在調查表上說謊逃避,第99條罰的就是你自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觸發行為關鍵時點處罰上限延伸風險
第1款明知不實而填載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並提出於法院填表並提出時3萬元以下罰鍰可能涉向法院提出不實文件之更重責任
第2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選任期日到場選任期日當天3萬元以下罰鍰事先書面附證明即可免責
第3款於選任期日為虛偽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選任期日受詢問時3萬元以下罰鍰拒答可請求不公開取代沉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裁判員法)— 裁判員候補者の虚偽記載・正当な理由のない不出頭に対する過料規定(具体条文は要確認)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 배심원후보자의 허위기재·정당한 사유 없는 불출석에 대한 과태료(구체 조문 확인 필요)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 amende civile à l'encontre du juré d'assises défaillant (non-comparution sans motif légitime)(article précis à vérifier)
🇺🇸 美國Jury duty: contempt sanction / fine for failure to appear and for false statements on the juror qualification questionnaire (federal 28 U.S.C. ch. 121 及各州類似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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