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正當理由而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或第四十條第一項不得洩漏所知悉秘密之規定。 二、意圖影響審判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不得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事項之規定。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98 條處罰無正當理由洩漏評議、選任或備選名冊秘密,及意圖影響審判而刺探保密事項,最重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八萬元罰金。
Q · 當完國民法官跟家人聊案子的合議內容會犯法嗎?
可能會,最重關六個月
依國民法官法第 98 條第一款,無正當理由洩漏第十九條第四項(備選名冊)、第二十六條第五項(選任過程所知秘密)或第四十條第一項(評議秘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無正當理由」與洩漏內容是否屬法定保密範圍;依法作證、配合調查等屬正當理由。
你被抽中當國民法官,花了好幾天審完一個重大刑案。回到家,最自然的衝動就是跟另一半說一說:那個被告其實多狡猾、合議的時候誰堅持無罪、最後判有罪的票數差多少。問題是,這幾句話正好踩在這條法律上。國民法官知道的評議內容、備選名單、選任過程,法律要求你一輩子鎖在心裡。違反的代價不是道德譴責,是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或八萬元罰金。第二款更狠:如果有人為了影響判決,故意去打探這些該保密的事(例如被告家屬想摸清楚哪個國民法官好說話),同樣構成犯罪。這條撐起的是整個國民參審制度的信任基礎:沒有保密,就沒有人敢在評議室裡說真話。
國民法官法第 98 條為國民參審制度的保密處罰規範,處罰兩種行為:第一款是無正當理由洩漏備選名冊、選任程序所知秘密或評議秘密;第二款是意圖影響審判而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法定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案件的公開事實(被告是誰、最後判什麼罪)可以講,但評議的內容,也就是合議室裡誰說了什麼、票數怎麼分,是終身保密的(第四十條第一項)。跟最親的家人講也算洩漏。界線不在對象是誰,而在內容是不是評議秘密。
單純好奇問、對方沒回答,通常不構成。第二款處罰的是意圖影響審判而去刺探,主觀要件很關鍵。但若你跟案件有利害關係(例如你是被告親友),你的好奇很容易被認定帶有影響審判的意圖。跟案件有關係的人,最安全做法是完全不碰正在參審的人。
分享當國民法官的整體感受、制度心得可以,但只要寫到具體個案的評議意見或票數,保密義務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解除。評議秘密是永久的,要分享請停在制度層面,不要踏進個案評議細節。
公開判決結果可以講,但評議內容、票數、選任過程與備選名冊終身保密,講給家人也算洩漏。
國民參審制度的保密處罰條,罰洩漏名冊/選任/評議秘密,以及意圖影響審判而刺探保密事項。
合議室裡的意見、票數、討論過程都是評議秘密,且為終身保密。
意圖影響審判而去探知備選名冊或評議等應保密資訊,不用真的影響到判決就成立。
先判斷內容是否屬保密範圍,只談公開判決結果與制度心得,不碰個案評議細節,並避開正在參審的人。
先釐清揭露內容是否真屬保密範圍,主張無正當理由不成立或欠缺影響審判意圖,保留情境證據。
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由法院視情節裁量。
保留對話與詢問當下的紀錄,證明只是單純好奇、無左右判決的目的,打掉第二款主觀要件。
第97條專罰國民法官本人洩漏評議秘密(最重一年),第98條範圍更廣含選任名冊與外部刺探(最重六月)。
| 比較面向 | article_97 | article_98 |
|---|---|---|
| 處罰對象 | 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 | 任何洩漏保密事項之人,第二款及於外部刺探者 |
| 行為態樣 | 無正當理由洩漏評議秘密 | 洩漏名冊/選任/評議秘密;或意圖影響審判而刺探 |
| 法定刑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 |
| 主觀要件 | 無正當理由 | 第一款無正當理由;第二款須意圖影響審判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正當理由而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或第四十條第一項不得洩漏所知悉秘密之規定。 二、意圖影響審判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不得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事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被不當公開後,可能使居心不良之徒得以藉機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甚至威脅恐嚇,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備選國民法官之困擾、畏懼,影響國民參與審判及法院之公正形象,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自應予保密。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委員及其他參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或候選國民法官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及任何人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洩漏者,均應予以處罰,爰訂定第一款。 二、任何人意圖影響審判,而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本諸前揭論理,亦應施以刑罰,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訂定第二款。
一、為避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被不當公開後,可能使居心不良之徒得以藉機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甚至威脅恐嚇,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備選國民法官之困擾、畏懼,影響國民參與審判及法院之公正形象,是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自應予保密。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委員及其他參與人員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或候選國民法官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及任何人知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洩漏者,均應予以處罰,爰訂定第一款。 二、任何人意圖影響審判,而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本諸前揭論理,亦應施以刑罰,爰參考日本裁判員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訂定第二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