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06 條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 15 人,由司法院院長任當然委員兼主席,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 · 國民法官制度誰在把關?成效評估委員會由哪些人組成?
15 名委員,司法院院長任主席
依國民法官法第 106 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 15 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加上司法院代表 2 人、法務部代表 1 人,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各 2 人,及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共 5 人組成。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 5 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須含具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 3 人、其他背景社會公正人士 2 人。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那天,立法者做了一件很少見的事:把「這套制度到底有沒有用」這個問題,寫成一個法定委員會。這條就是這個委員會的長相。十五個人,由司法院院長親自當主席,裡面有司法院、法務部的代表,有法官、檢察官、律師各兩名,還有五名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你可能覺得這跟你無關,但這個委員會手上握著一個很實際的權力:它的評估結論,會直接影響國民法官制度未來要不要擴大到更多種類的案件。也就是說,你未來會不會被抽中去當某一類案件的國民法官,部分答案就藏在這群人開會的結論裡。這條還藏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硬性要求: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這不是口號,是寫死在條文裡的門檻。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為國民法官法第 106 條所設置的 15 人法定評估組織,由司法院院長任當然委員兼主席,納入司法院、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負責評估國民法官制度運作成效,並受性別任一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法定門檻拘束。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它不碰任何個案,不會去判你的案子。它的工作是評估整套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的運作成效,定期產出報告。真正的份量在於,制度未來要不要擴大適用到更多種類的案件,立法和政策調整會把它的評估報告當成重要依據。
因為國民法官制度是司法院主推的重大改革,由院長當然委員兼主席,等於把制度成敗的政治與行政責任綁在最高層級。條文用「當然委員」四個字,代表這個席位不經推選、不可替換。
司法院院長(主席)加司法院代表 2 人、法務部代表 1 人,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各 2 人,及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共 5 人,合計 15 人。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國民法官法第 106 條設置的 15 人委員會,負責評估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的運作成效,由司法院院長任當然委員兼主席。
15 名委員中任一性別至少要有 5 人,這是寫進條文的硬門檻,組成不符即生正當性瑕疵。
依第 2 項,須含具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共 3 人,加其他背景社會公正人士 2 人,避免變成法律人同溫層。
循司法院公開資訊或政府資訊公開管道查詢;委員會組織規程依第 110 條由司法院定之。
逐項核對條文寫死的數字:總額 15 人、各方代表名額、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學者 3 人+公正人士 2 人。
依第 4 項,官方與法檢律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缺額。
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與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共同推選之。
前者組成、名額、性別比例寫進法律是硬門檻,一般諮詢委員會多由行政命令規範,違反的法律效果較弱。
國民法官採參審式由 3 法官+6 國民共同審判量刑;陪審制(美)由陪審團單獨認定事實,法官不參與評議。
| 比較面向 | evaluation_committee | ordinary_advisory_committee |
|---|---|---|
| 委員總額 | 15 人(法定) | 依機關需要彈性設置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寫進法律) | 多依行政命令性別比例原則 |
| 主席 | 司法院院長當然委員兼主席 | 多由機關首長指派 |
| 職權 | 評估制度成效,不碰個案 | 多為政策諮詢 |
| 違反效果 | 組成不符即生正當性瑕疵 | 效力相對較弱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包含具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共三人,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除司法院院長外,應自本法施行日前,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司法院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二、法務部代表由法務部部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三、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由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各自推舉。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與前款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共同推選之。 委員出缺時,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
立法理由一、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為無給職,委員之組成與原則,說明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司法院為主管刑事訴訟相關制度之決策機關,對政策成敗負責,自應由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並隨同職務進退。 (二)司法院代表:除司法院院長外,其餘相關首長與行政主管,均肩負實際推動、執行司法院政策職責。如: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司法院之正、副幕僚長,刑事廳廳長、副廳長為主管刑事訴訟相關法案之幕僚單位主管,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規劃、推動與施行均有深入參與。自得由司法院院長依照內部首長與行政主管實際業務分工等情形,於司法院所屬人員中指派適當之人為委員。且司法院代表亦應隨同職務進退。 (三)法務部代表:在整體刑事訴訟程序實踐過程中,包含犯罪之偵查、公訴與執行,均屬於檢察官之職務範圍,而法務部作為檢察業務之主管機關,其職責亦屬重大,是應由法務部部長依照內部首長與行政主管實際業務分工等情形,於法務部所屬人員中指派適當之人為委員。且法務部代表亦應隨同職務進退。 (四)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實際參與刑事審判實務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依據自身之法律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真正瞭解審判實務現況,故能確實掌握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後,審判、公訴、辯護可能面臨之問題,並提出相關因應配套措施,是自有由具豐富刑事實務經驗之審、檢、辯代表參與委員會之必要。又為兼顧審、檢、辯意見之多元性,避免單一代表無法完整表達審、檢、辯意見之缺憾,明定審、檢、辯代表各為二人。另為能確實推舉出熟嫻刑事訴訟實務且關心國民參與審判議題之審、檢、辯代表參與委員會,並兼顧委員產生之時效與可行性,宜分別由主管審判機關之司法院推舉法官代表,主管檢察機關之法務部推舉檢察官代表,由具全國代表性之律師團體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舉律師代表。 (五)學者專家:國民參與審判不僅為刑事審判制度之重大變革,亦屬整體社會法文化之塑造,自應有來自審、檢、辯以外之學者專家參與討論、共同形成決策。又此一重大公共政策評鑑檢討,需運用跨社會科學領域之實證研究與調查分析方法,故學者專家不宜侷限於具法律專業背景者。是爰明定應由包括法律以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共三人參與。所謂「法律以外專業背景」,例如:與刑事審判或國民參與司法議題實證研究息息相關之政治、社會、統計、心理等社會或人類行為科學領域者而言,併予說明。 (六)社會公正人士:國民參與審判之引進,將賦予國民一定參與義務與責任,將來新制之成功,繫諸國民之理解與認同,故由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參與,以反應國民真實心聲與期待,並確保委員會組成的多元性。至於所謂「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乃指所屬專業學門或主要從事之實務工作領域,與依前款所選出之學者專家不同者而言,例如:依前款實際選出之學者專家包含法律、政治、社會學領域者,則依本款所選出之社會公正人士,即無妨由具心理或行為科學背景之人士參與,併予說明。 二、為維持委員會之委員所屬身分之比例,委員因故離任時,原則應按該委員原產生之方式產生新委員以遞補其缺額。是離任之委員為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者,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至於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則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為無給職,委員之組成與原則,說明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司法院為主管刑事訴訟相關制度之決策機關,對政策成敗負責,自應由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並隨同職務進退。 (二)司法院代表:除司法院院長外,其餘相關首長與行政主管,均肩負實際推動、執行司法院政策職責。如: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司法院之正、副幕僚長,刑事廳廳長、副廳長為主管刑事訴訟相關法案之幕僚單位主管,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規劃、推動與施行均有深入參與。自得由司法院院長依照內部首長與行政主管實際業務分工等情形,於司法院所屬人員中指派適當之人為委員。且司法院代表亦應隨同職務進退。 (三)法務部代表:在整體刑事訴訟程序實踐過程中,包含犯罪之偵查、公訴與執行,均屬於檢察官之職務範圍,而法務部作為檢察業務之主管機關,其職責亦屬重大,是應由法務部部長依照內部首長與行政主管實際業務分工等情形,於法務部所屬人員中指派適當之人為委員。且法務部代表亦應隨同職務進退。 (四)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實際參與刑事審判實務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依據自身之法律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真正瞭解審判實務現況,故能確實掌握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後,審判、公訴、辯護可能面臨之問題,並提出相關因應配套措施,是自有由具豐富刑事實務經驗之審、檢、辯代表參與委員會之必要。又為兼顧審、檢、辯意見之多元性,避免單一代表無法完整表達審、檢、辯意見之缺憾,明定審、檢、辯代表各為二人。另為能確實推舉出熟嫻刑事訴訟實務且關心國民參與審判議題之審、檢、辯代表參與委員會,並兼顧委員產生之時效與可行性,宜分別由主管審判機關之司法院推舉法官代表,主管檢察機關之法務部推舉檢察官代表,由具全國代表性之律師團體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舉律師代表。 (五)學者專家:國民參與審判不僅為刑事審判制度之重大變革,亦屬整體社會法文化之塑造,自應有來自審、檢、辯以外之學者專家參與討論、共同形成決策。又此一重大公共政策評鑑檢討,需運用跨社會科學領域之實證研究與調查分析方法,故學者專家不宜侷限於具法律專業背景者。是爰明定應由包括法律以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共三人參與。所謂「法律以外專業背景」,例如:與刑事審判或國民參與司法議題實證研究息息相關之政治、社會、統計、心理等社會或人類行為科學領域者而言,併予說明。 (六)社會公正人士:國民參與審判之引進,將賦予國民一定參與義務與責任,將來新制之成功,繫諸國民之理解與認同,故由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參與,以反應國民真實心聲與期待,並確保委員會組成的多元性。至於所謂「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乃指所屬專業學門或主要從事之實務工作領域,與依前款所選出之學者專家不同者而言,例如:依前款實際選出之學者專家包含法律、政治、社會學領域者,則依本款所選出之社會公正人士,即無妨由具心理或行為科學背景之人士參與,併予說明。 二、為維持委員會之委員所屬身分之比例,委員因故離任時,原則應按該委員原產生之方式產生新委員以遞補其缺額。是離任之委員為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者,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至於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則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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