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06 條
- 1.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2.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包含具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共三人,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 3.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除司法院院長外,應自本法施行日前,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司法院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二、法務部代表由法務部部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三、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由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各自推舉。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與前款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共同推選之。
- 4.委員出缺時,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缺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其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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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06 條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 15 人,由司法院院長任當然委員兼主席,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 · 國民法官制度誰在把關?成效評估委員會由哪些人組成?
依國民法官法第 106 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 15 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加上司法院代表 2 人、法務部代表 1 人,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各 2 人,及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共 5 人組成。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 5 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須含具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 3 人、其他背景社會公正人士 2 人。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那天,立法者做了一件很少見的事:把「這套制度到底有沒有用」這個問題,寫成一個法定委員會。這條就是這個委員會的長相。十五個人,由司法院院長親自當主席,裡面有司法院、法務部的代表,有法官、檢察官、律師各兩名,還有五名學者專家和社會公正人士。你可能覺得這跟你無關,但這個委員會手上握著一個很實際的權力:它的評估結論,會直接影響國民法官制度未來要不要擴大到更多種類的案件。也就是說,你未來會不會被抽中去當某一類案件的國民法官,部分答案就藏在這群人開會的結論裡。這條還藏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硬性要求: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這不是口號,是寫死在條文裡的門檻。
法律定性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為國民法官法第 106 條所設置的 15 人法定評估組織,由司法院院長任當然委員兼主席,納入司法院、法務部代表及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負責評估國民法官制度運作成效,並受性別任一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法定門檻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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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成效評估委員會是什麼?▾
依國民法官法第 106 條設置的 15 人委員會,評估國民法官制度運作成效。
Q2成效評估委員會由哪些人組成?▾
院長(主席)+司法院代表2人+法務部1人+法官、檢察官、律師各2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5人。
Q3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是什麼意思?▾
15 人中任一性別至少 5 人,是寫進條文的硬門檻。
Q4為什麼司法院院長要當主席?▾
因制度由司法院主推,院長為當然委員不經推選、不可替換,責任綁最高層級。
Q5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 5 人怎麼分配?▾
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共 3 人,其他背景社會公正人士 2 人。
Q6委員出缺怎麼遞補?▾
官方與法檢律代表依原產生方式遞補,學者及公正人士由現任委員共同推選遞補。
Q7委員會會審查我的個案判決嗎?▾
不會,它只評估制度整體成效,不碰任何具體個案。
Q8委員會結論有什麼影響?▾
影響制度未來是否擴大適用到更多種類案件,是政策依據之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valuation_committee | ordinary_advisory_committee |
|---|---|---|
| 委員總額 | 15 人(法定) | 依機關需要彈性設置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寫進法律) | 多依行政命令性別比例原則 |
| 主席 | 司法院院長當然委員兼主席 | 多由機關首長指派 |
| 職權 | 評估制度成效,不碰個案 | 多為政策諮詢 |
| 違反效果 | 組成不符即生正當性瑕疵 | 效力相對較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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