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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107 條
- 1.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
- 2.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辦理其他經常性事務。
- 3.執行秘書及助理之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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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7條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至五人,均由司法院聘用,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與籌備會議。
Q · 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執行秘書是誰聘的、聽誰的?
依國民法官法第107條,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助理由司法院聘用。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辦理經常性事務。聘用與考核辦法授權司法院另訂,因此幕僚的指派權與管理權都在司法院手上。
白話解讀
整個成效評估委員會,名義上有十五位委員,但真正每天在跑腿、整理資料、安排會議的,只有一個人加上幾個助理。這條規定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到五人,全部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看起來只是人事編制的小字,但它揭露一件關鍵的事:這個負責評估制度的委員會,自己沒有獨立的常設班底,幕僚全部來自司法院。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做事,意思是這個替委員會蒐集資料、籌備會議的人,行政上是聽司法院和主席的。對外行人這只是行政細節,但對研究制度設計的人來說,這一條決定了「評估材料是誰準備的、會議議程是誰排的」,而這往往比委員們開會講什麼更早影響結論。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107條為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幕僚配置條文,規定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均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負責蒐集資料與籌備會議,其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授權司法院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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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107條規定什麼?▾
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幕僚編制: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至五人,均由司法院聘用。
Q2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執行秘書是誰聘的?▾
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承主席之命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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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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