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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
  2. 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辦理其他經常性事務。
  3. 執行秘書及助理之聘用、業務、管理及考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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