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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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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
  2. 2.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辦理其他經常性事務。
  3. 3.執行秘書及助理之聘用、業務、管理及考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7條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至五人,均由司法院聘用,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與籌備會議。

Q · 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執行秘書是誰聘的、聽誰的?

由司法院聘用,承主席之命辦事

依國民法官法第107條,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助理由司法院聘用。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辦理經常性事務。聘用與考核辦法授權司法院另訂,因此幕僚的指派權與管理權都在司法院手上。

白話解讀

整個成效評估委員會,名義上有十五位委員,但真正每天在跑腿、整理資料、安排會議的,只有一個人加上幾個助理。這條規定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到五人,全部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看起來只是人事編制的小字,但它揭露一件關鍵的事:這個負責評估制度的委員會,自己沒有獨立的常設班底,幕僚全部來自司法院。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做事,意思是這個替委員會蒐集資料、籌備會議的人,行政上是聽司法院和主席的。對外行人這只是行政細節,但對研究制度設計的人來說,這一條決定了「評估材料是誰準備的、會議議程是誰排的」,而這往往比委員們開會講什麼更早影響結論。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107條為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幕僚配置條文,規定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均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負責蒐集資料與籌備會議,其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授權司法院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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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執行秘書只是個祕書,有什麼好在意的?

因為條文給它的工作是「蒐集資料、籌備會議」,這等於掌握了委員會評估的原料和議程入口。委員多是無給職、各忙本業,真正每天運作的是這個幕僚。內行人提示:評估一個制度時,拿什麼數據上桌、不拿什麼上桌,往往比委員的發言更早決定結論方向,所以幕僚的中立性值得跟委員一起被檢視。

Q2助理的聘用規則寫在哪?會公開嗎?

條文第三項把執行秘書及助理的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授權給司法院另訂。細節不在這條法律本文,而在司法院依授權發布的辦法中。內行人提示:想了解這套幕僚實際怎麼運作、有沒有獨立性保障,要去找司法院依本條授權發布的那份辦法,而不是只看法律本文。

Q3國民法官法第107條規定什麼?

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幕僚編制: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至五人,均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

Q4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執行秘書是誰?

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承主席之命辦事的幕僚首長,負責蒐集資料與籌備會議。

Q5「承主席之命」是什麼意思?

執行秘書的日常事務行政上聽命於主席,而主席就是司法院院長(依第106條)。

Q6成效評估委員會有幾個幕僚?

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全部由司法院聘用,另得聘研究員最多六人(第108條)。

Q7執行秘書和助理怎麼產生?

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不經委員會獨立遴選。

Q8執行秘書的聘用辦法在哪裡查?

條文第三項授權司法院另訂辦法,要查實際運作須找司法院依本條發布的行政規則,而非法律本文。

Q9想監督委員會獨立性,從哪裡切入?

與其質疑委員,不如追問幕僚的隸屬與資料來源,因為條文已把幕僚指派權明白交給司法院。

Q10成效評估委員會的幕僚經費從哪來?

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國民法官法第109條),與幕僚由司法院聘用同一來源。

Q11執行秘書 vs 研究員(第108條)差在哪?

執行秘書是承主席之命的常設幕僚首長;研究員是為評估必要而聘、最多六人的專業研究人力。

Q12執行秘書 vs 委員(第106條)角色差異?

委員是台前評估打分的決策者;執行秘書是幕後決定拿什麼資料、排什麼議程的運作者。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   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辦理其他經常性事務。   執行秘書及助理之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成效評估委員會為進行制度成效評估,須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有關議題,所屬委員亦持續進行研究工作,各種聯繫協調事務、資料蒐集彙整業務,及其他經常性事務繁雜龐多,故有必要設置行政人員專責相關事宜,爰明定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執行秘書統籌、總管委員會一切行政事務,及由司法院聘用助理辦理各項行政事務。聘用助理人數,應由司法院按實際需要決定之。

  • 名詞
(1090722 制定)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進行制度成效評估,須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有關議題,所屬委員亦持續進行研究工作,各種聯繫協調事務、資料蒐集彙整業務,及其他經常性事務繁雜龐多,故有必要設置行政人員專責相關事宜,爰明定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執行秘書統籌、總管委員會一切行政事務,及由司法院聘用助理辦理各項行政事務。聘用助理人數,應由司法院按實際需要決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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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107 條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10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