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人至五人;執行秘書由司法院指定或聘用之,助理由司法院聘用之。
- 執行秘書承主席之命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辦理其他經常性事務。
- 執行秘書及助理之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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