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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評估制度必要,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為研究員。但不得逾六人。
  2. 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
  3. 研究員之聘用、業務及考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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