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08 條
- 1.為評估制度必要,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為研究員。但不得逾六人。
- 2.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
- 3.研究員之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8條規定,司法院得聘用研究員執行制度成效評估研究,但人數不得逾六人。
Q · 國民法官制度的成效評估,背後有多少人在做研究?
依國民法官法第108條,司法院為評估制度必要得聘用研究員,但人數不得逾六人。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這六人是整套全國性審判制度評估的法定研究人力上限,規模有限是制度先天設定,也是判讀評估報告深度時的背景條件。
白話解讀
要判斷一套全新的審判制度好不好用,靠的不是委員開會拍腦袋,而是有人去做扎實的研究。這條就是給委員會配研究人力:司法院可以聘用適當人員當研究員,但有一個硬上限,不得超過六人。研究員不對外、不碰個案,他們承委員會之命,專門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的研究。你看到的重點不該是「研究員」三個字,而是那個「六人」的天花板。一場攸關台灣司法重大改革的成效評估,法定研究人力上限只有六個人。這個數字本身就是一個訊號:評估的研究能量被刻意控制在一個不大的規模。對關心制度品質的人來說,這條讓你知道評估報告背後的研究是由一個小團隊撐起來的。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108條為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研究人力配置規範,授權司法院聘用至多六名研究員,承委員會之命專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評估研究,並將其聘用、業務與考核授權司法院以辦法定之,構成評估制度的研究執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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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108條是什麼?▾
規範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研究人力,授權司法院聘用最多六名研究員做成效評估研究。
Q2研究員跟委員有什麼不一樣?▾
委員是第106條的十五人決策評估層,研究員是第108條最多六人的執行研究層,職權不同。
Q3研究員為什麼限制六人?▾
基於預算控管與編制精簡,硬上限也意味評估研究能量先天有限,須與第109條預算合看。
Q4研究員負責做什麼?▾
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的研究,不對外、不碰個案。
Q5研究員的聘用辦法去哪查?▾
由司法院依本條第三項另訂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可於司法院法規查詢。
Q6成效評估報告哪裡看?▾
由成效評估委員會產出,評估期間為112年起六年,報告由司法院對外發布。
Q7六人上限會影響評估品質嗎?▾
會。研究人力法定封頂,評估的研究廣度先天受限,是判讀報告侷限的背景條件。
Q8研究員會碰具體個案嗎?▾
不會。研究員專責制度層面的成效評估研究,不介入個別國民法官案件審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委員(決策層) | 研究員(研究層) | 執行秘書/助理(幕僚層) |
|---|---|---|---|
| 法源條文 | 第106條 | 第108條 | 第107條 |
| 人數 | 十五人 | 至多六人 | 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至五人 |
| 職權 | 定方向、評估、打分數 | 承命執行成效評估研究 | 委員會日常行政事務 |
| 對外/個案 | 決策不碰個案 | 不對外、不碰個案 | 行政支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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