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8條規定,司法院得聘用研究員執行制度成效評估研究,但人數不得逾六人。
Q · 國民法官制度的成效評估,背後有多少人在做研究?
法定上限六人,承委員會之命做研究
依國民法官法第108條,司法院為評估制度必要得聘用研究員,但人數不得逾六人。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這六人是整套全國性審判制度評估的法定研究人力上限,規模有限是制度先天設定,也是判讀評估報告深度時的背景條件。
要判斷一套全新的審判制度好不好用,靠的不是委員開會拍腦袋,而是有人去做扎實的研究。這條就是給委員會配研究人力:司法院可以聘用適當人員當研究員,但有一個硬上限,不得超過六人。研究員不對外、不碰個案,他們承委員會之命,專門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的研究。你看到的重點不該是「研究員」三個字,而是那個「六人」的天花板。一場攸關台灣司法重大改革的成效評估,法定研究人力上限只有六個人。這個數字本身就是一個訊號:評估的研究能量被刻意控制在一個不大的規模。對關心制度品質的人來說,這條讓你知道評估報告背後的研究是由一個小團隊撐起來的。
國民法官法第108條為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研究人力配置規範,授權司法院聘用至多六名研究員,承委員會之命專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評估研究,並將其聘用、業務與考核授權司法院以辦法定之,構成評估制度的研究執行層。
委員是第106條規定的十五人決策評估層,多為無給職、定方向打分數;研究員是這條規定的執行研究層,最多六人,承委員會之命實際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研究。內行人提示:你看到的評估「結論」是委員的,但結論依據的「研究」是研究員做的,要評價報告品質得分清楚這兩層。
條文用「但不得逾六人」設了硬上限,通常基於預算控管與編制精簡的考量,但也意味研究能量先天有限。內行人提示:這條要和第109條的預算規定一起看,人力上限加上預算規模,共同決定這場成效評估能做到多深,是評估報告侷限性的兩個關鍵背景數字。
本條規範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研究人力,授權司法院聘用最多六名研究員,承委員會之命專責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評估研究,並將聘用、業務及考核授權司法院另訂辦法。內行人提示:重點是那個「六人」上限,它界定了整套全國性制度評估的研究規模。
委員是第106條十五人決策評估層、定方向打分數;研究員是第108條最多六人執行研究層、承命做底層研究。
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不對外、不碰個案。
研究員人數的法定硬上限,最多六人,界定整套全國性制度評估的研究規模天花板。
由司法院依本條第三項另訂研究員之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依該辦法進用。
至司法院主管法規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國民法官法授權訂定的相關辦法。
由成效評估委員會於評估期間(112年起六年)產出,經司法院對外發布。
先看背後研究人力受本條六人上限拘束、再合看第109條預算規模,作為評估報告範圍的背景條件。
研究員(≤6人)做底層研究,委員(15人)做決策與評分;報告結論是委員的,依據的研究是研究員的。
研究員做成效評估研究(第108條),執行秘書與助理做委員會日常行政幕僚(第107條),性質不同。
| 比較面向 | 委員(決策層) | 研究員(研究層) | 執行秘書/助理(幕僚層) |
|---|---|---|---|
| 法源條文 | 第106條 | 第108條 | 第107條 |
| 人數 | 十五人 | 至多六人 | 執行秘書一人、助理二至五人 |
| 職權 | 定方向、評估、打分數 | 承命執行成效評估研究 | 委員會日常行政事務 |
| 對外/個案 | 決策不碰個案 | 不對外、不碰個案 | 行政支援 |
為評估制度必要,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為研究員。但不得逾六人。 研究員承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 研究員之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成效評估委員會為進行成效評估,而有分析研究法庭活動所獲得資料之必要者,宜由司法院委託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依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實際需求進行研究,爰訂定本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進行成效評估,而有分析研究法庭活動所獲得資料之必要者,宜由司法院委託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依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實際需求進行研究,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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