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09 條
司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9條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需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應」字課予法定義務。
Q · 國民法官制度的評估委員會,錢從哪裡來?
依國民法官法第109條,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條文用「應」編列而非「得」,課予司法院法定義務,司法院不能以未編預算讓委員會空轉。但出錢的司法院正是被評估制度的主推機關,財政依附使其獨立性在制度討論上成為前提爭點。
白話解讀
一個委員會能不能獨立講真話,往往不看它的章程寫得多漂亮,而看它的錢從哪來。這條只有一句話:司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表面上是理所當然的行政規定,但它揭露了一個結構性事實:評估國民法官制度的委員會,整個運作經費由司法院出。而司法院正是這套制度的主推機關。「誰出錢」這件事,悄悄影響「評估能多獨立」。注意條文用的是「應」編列,不是「得」編列,這是課予司法院的義務,不是給它的裁量空間。也就是說司法院不能用「沒編預算」來讓委員會空轉,這是這條對委員會運作的最低保障。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109條為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經費保障規定,明定其運作所必要之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並以「應」字將編列預算定性為司法院的法定義務,構成評估制度持續運作的財政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法109條在規定什麼?▾
成效評估委員會的運作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Q2評估委員會的錢由誰出?▾
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而司法院正是被評估制度的主推機關。
Q3「應編列」和「得編列」有何不同?▾
「應」是法定義務、非編不可;「得」是裁量。本條用「應」保障委員會不斷炊。
Q4司法院出錢評估自己,會公正嗎?▾
這是制度上常被討論的財政依附張力,靠第106條委員多元化等機制稀釋。
Q5司法院可以不給錢讓委員會停擺嗎?▾
不行。本條用「應」課予義務,司法院不得以未編預算癱瘓委員會。
Q6成效評估委員會是哪條設立的?▾
依第105條設立,第106至109條規範組成、幕僚、研究員與經費。
Q7成效評估期間多久?▾
依第104條,自112年1月1日起6年,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
Q8這條跟一般民眾有關嗎?▾
屬制度組織性條文,與個案無直接關係,主要影響制度評估的獨立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應」編列(本條) | 若為「得」編列 |
|---|---|---|
| 規範力道 | 法定義務,非編不可 | 裁量空間,編否由機關決定 |
| 對委員會運作的效果 | 經費受法律強制保障,不會斷炊 | 可能因主管機關不編而停擺 |
| 獨立性意涵 | 切斷『以不給錢癱瘓評估』的後路 | 財政槓桿可被用來影響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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