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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109 條

司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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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9條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需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應」字課予法定義務。

Q · 國民法官制度的評估委員會,錢從哪裡來?

依國民法官法第109條,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條文用「應」編列而非「得」,課予司法院法定義務,司法院不能以未編預算讓委員會空轉。但出錢的司法院正是被評估制度的主推機關,財政依附使其獨立性在制度討論上成為前提爭點。

白話解讀

一個委員會能不能獨立講真話,往往不看它的章程寫得多漂亮,而看它的錢從哪來。這條只有一句話:司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表面上是理所當然的行政規定,但它揭露了一個結構性事實:評估國民法官制度的委員會,整個運作經費由司法院出。而司法院正是這套制度的主推機關。「誰出錢」這件事,悄悄影響「評估能多獨立」。注意條文用的是「應」編列,不是「得」編列,這是課予司法院的義務,不是給它的裁量空間。也就是說司法院不能用「沒編預算」來讓委員會空轉,這是這條對委員會運作的最低保障。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109條為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經費保障規定,明定其運作所必要之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並以「應」字將編列預算定性為司法院的法定義務,構成評估制度持續運作的財政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司法院出錢給評估自己的委員會,這樣評估會公正嗎?

這正是制度設計上常被討論的張力點。出錢的司法院就是被評估的對象,財政上的依附確實讓獨立性受質疑。但條文用「應」編列而非「得」,把編預算變成司法院的義務,等於切斷它用『不給錢』癱瘓委員會的後路,所以這條同時是疑慮的來源,也是保障的依據,要兩面一起看。

Q2「應編列」和「得編列」差在哪?有那麼重要嗎?

差很多。「應」是法定義務,司法院非編不可,不編就是違反作為義務;「得」是裁量,編不編由它決定。本條用「應」,代表委員會運作經費有法律強制保障,不會因司法院某年不想給就斷炊。讀公法條文時,「應」和「得」一字之差常是整條規範力道的關鍵。

Q3國民法官法109條在規定什麼?

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需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是委員會的經費保障條文。

Q4成效評估委員會是什麼?

依第105條設立、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成效的委員會,第106至109條規範其組成、幕僚與經費。

Q5「應編列預算」是什麼意思?

「應」代表法律課予機關必須編列該筆經費的法定作為義務,不是可編可不編的裁量。

Q6什麼叫財政依附影響獨立性?

指評估機關的運作經費來自被評估對象,出資關係可能影響評估的客觀中立。

Q7委員會的經費怎麼來?

由司法院依本條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屬機關內部的法定編列程序。

Q8如果司法院不編預算,可以怎麼主張?

本條用「應」課予義務,可主張司法院違反法定作為義務,不得以未編預算癱瘓委員會。

Q9怎麼判斷一個委員會獨立不獨立?

先看它的預算由誰編、誰給;本條揭示出資者即被評估者的結構,是判斷起點。

Q10委員會經費保障還靠哪些條文配套?

搭配第106條委員多元化組成、第107、108條人事編制,整體保障運作。

Q11「應編列」vs「得編列」差在哪?

「應」是非編不可的法定義務;「得」是編否由機關裁量。本條用「應」保障不斷炊。

Q12司法院出錢評估自己,獨立性夠嗎?

存在財政依附爭點,靠第106條委員多元化與『應』編列義務兩面稀釋,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應」編列(本條)若為「得」編列
規範力道法定義務,非編不可裁量空間,編否由機關決定
對委員會運作的效果經費受法律強制保障,不會斷炊可能因主管機關不編而停擺
獨立性意涵切斷『以不給錢癱瘓評估』的後路財政槓桿可被用來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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