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109條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需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應」字課予法定義務。
Q · 國民法官制度的評估委員會,錢從哪裡來?
由司法院依法編列預算支應
依國民法官法第109條,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條文用「應」編列而非「得」,課予司法院法定義務,司法院不能以未編預算讓委員會空轉。但出錢的司法院正是被評估制度的主推機關,財政依附使其獨立性在制度討論上成為前提爭點。
一個委員會能不能獨立講真話,往往不看它的章程寫得多漂亮,而看它的錢從哪來。這條只有一句話:司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表面上是理所當然的行政規定,但它揭露了一個結構性事實:評估國民法官制度的委員會,整個運作經費由司法院出。而司法院正是這套制度的主推機關。「誰出錢」這件事,悄悄影響「評估能多獨立」。注意條文用的是「應」編列,不是「得」編列,這是課予司法院的義務,不是給它的裁量空間。也就是說司法院不能用「沒編預算」來讓委員會空轉,這是這條對委員會運作的最低保障。
國民法官法第109條為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經費保障規定,明定其運作所必要之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並以「應」字將編列預算定性為司法院的法定義務,構成評估制度持續運作的財政基礎。
這正是制度設計上常被討論的張力點。出錢的司法院就是被評估的對象,財政上的依附確實讓獨立性受質疑。但條文用「應」編列而非「得」,把編預算變成司法院的義務,等於切斷它用『不給錢』癱瘓委員會的後路,所以這條同時是疑慮的來源,也是保障的依據,要兩面一起看。
差很多。「應」是法定義務,司法院非編不可,不編就是違反作為義務;「得」是裁量,編不編由它決定。本條用「應」,代表委員會運作經費有法律強制保障,不會因司法院某年不想給就斷炊。讀公法條文時,「應」和「得」一字之差常是整條規範力道的關鍵。
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需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是委員會的經費保障條文。
依第105條設立、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成效的委員會,第106至109條規範其組成、幕僚與經費。
「應」代表法律課予機關必須編列該筆經費的法定作為義務,不是可編可不編的裁量。
指評估機關的運作經費來自被評估對象,出資關係可能影響評估的客觀中立。
由司法院依本條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屬機關內部的法定編列程序。
本條用「應」課予義務,可主張司法院違反法定作為義務,不得以未編預算癱瘓委員會。
先看它的預算由誰編、誰給;本條揭示出資者即被評估者的結構,是判斷起點。
搭配第106條委員多元化組成、第107、108條人事編制,整體保障運作。
「應」是非編不可的法定義務;「得」是編否由機關裁量。本條用「應」保障不斷炊。
存在財政依附爭點,靠第106條委員多元化與『應』編列義務兩面稀釋,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 面向 | 「應」編列(本條) | 若為「得」編列 |
|---|---|---|
| 規範力道 | 法定義務,非編不可 | 裁量空間,編否由機關決定 |
| 對委員會運作的效果 | 經費受法律強制保障,不會斷炊 | 可能因主管機關不編而停擺 |
| 獨立性意涵 | 切斷『以不給錢癱瘓評估』的後路 | 財政槓桿可被用來影響評估 |
司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成效評估委員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
立法理由為使成效評估委員會順暢運作,確實發揮研究與評估成效功能,相關所必要之費用,例如:人事、事務費用、進行調查研究所需經費、委員之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等,自須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爰明定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使成效評估委員會順暢運作,確實發揮研究與評估成效功能,相關所必要之費用,例如:人事、事務費用、進行調查研究所需經費、委員之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等,自須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爰明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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