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10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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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10 條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授權由司法院訂定,委員會運作細則須查該規程而非法律本文。
Q · 成效評估委員會的開會、任期規則寫在哪?
依國民法官法第 110 條,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法律本文只定了委員人數、幕僚、研究員、預算等框架(第 105 至 109 條),至於委員會實際如何開會、表決門檻、任期、議事規則等運作細節,須查司法院依本條發布的組織規程,而非國民法官法本身。
白話解讀
你手上這條只有短短一句話: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但它其實是一道授權令。法律本文寫了委員會有十五人、有幕僚、有研究員、有預算,可是這個委員會「實際怎麼開會、怎麼表決、任期多長、議事規則長怎樣」這些骨肉,法律本身沒寫,而是授權司法院自己用『組織規程』去填。對一般人這只是行政分工,但對想真正搞懂這個委員會怎麼運作的人,這條是一個指路標:你想知道的運作細節不在這部法律裡,要去找司法院依本條發布的那份組織規程。換句話說,法律給了骨架,真正的血肉在那份規程裡,而寫規程的權力,握在司法院手上。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110 條為授權條款,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訂定權授予司法院。其性質屬授權立法,法律僅明定委員會的核心框架,運作細則則由司法院以命令補充,且不得牴觸法律已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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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委員會的開會規則、任期這些細節,為什麼法律不直接寫清楚?▾
因為立法技術上,法律通常只規定重要框架(人數、職權、預算),把瑣細的運作規則授權行政機關用命令補充,這樣修改細節時不必每次都動到法律。這條就是把這類細節授權給司法院的組織規程。想查委員會的實際運作規則,正確的入口是司法院依本條發布的組織規程,而不是國民法官法本文。
Q2司法院自己訂規程,會不會想怎麼訂就怎麼訂?▾
授權立法仍有界限:組織規程不能牴觸國民法官法已經寫死的內容(例如委員 15 人、研究員不得逾 6 人),只能在法律框架內補充細節。如果規程內容跟法律本文衝突,以法律為準,規程牴觸的部分無效。
Q3國民法官法第 110 條是什麼?▾
授權條款,把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訂定權交給司法院,是查委員會運作細則的指路標。
Q4什麼是組織規程?▾
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內部組織與運作規範,用來補充法律未細列的議事、任期等細節。
Q5成效評估委員會是做什麼的?▾
依第 104、105 條設立,負責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施行成效,評估期間自 2023 年起六年。
Q6「由司法院定之」是什麼意思?▾
法律把細節規範權授權司法院以命令訂定,是台灣法制常見的授權立法用語。
Q7成效評估委員會的運作規則去哪查?▾
查司法院依本條發布的組織規程,而非國民法官法本文,找錯地方會白忙一場。
Q8怎麼確認組織規程有沒有牴觸法律?▾
拿規程逐項對照國民法官法第 106 至 109 條的人數、員額、預算等明定事項,衝突處規程無效。
Q9如何找到司法院發布的這份組織規程?▾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或司法院網站,以『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搜尋命令類規範。
Q10想監督委員會議事設計該從哪份文件切入?▾
直接調組織規程,那裡才有任期、議事、表決等可被檢視的實質規則。
Q11組織規程 vs 法律本文,哪個說了算?▾
法律本文優先;規程僅在法律框架內補充細節,牴觸法律明定事項的部分無效。
Q12第 110 條 vs 第 34 條的授權差在哪?▾
都是授權司法院訂命令,但第 34 條授權的是『選任程序辦法』、第 110 條是『委員會組織規程』,對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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