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110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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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110 條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授權由司法院訂定,委員會運作細則須查該規程而非法律本文。
Q · 成效評估委員會的開會、任期規則寫在哪?
依國民法官法第 110 條,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法律本文只定了委員人數、幕僚、研究員、預算等框架(第 105 至 109 條),至於委員會實際如何開會、表決門檻、任期、議事規則等運作細節,須查司法院依本條發布的組織規程,而非國民法官法本身。
白話解讀
你手上這條只有短短一句話: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司法院定之。但它其實是一道授權令。法律本文寫了委員會有十五人、有幕僚、有研究員、有預算,可是這個委員會「實際怎麼開會、怎麼表決、任期多長、議事規則長怎樣」這些骨肉,法律本身沒寫,而是授權司法院自己用『組織規程』去填。對一般人這只是行政分工,但對想真正搞懂這個委員會怎麼運作的人,這條是一個指路標:你想知道的運作細節不在這部法律裡,要去找司法院依本條發布的那份組織規程。換句話說,法律給了骨架,真正的血肉在那份規程裡,而寫規程的權力,握在司法院手上。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110 條為授權條款,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訂定權授予司法院。其性質屬授權立法,法律僅明定委員會的核心框架,運作細則則由司法院以命令補充,且不得牴觸法律已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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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 110 條是什麼?▾
授權條款,把成效評估委員會的組織規程訂定權交給司法院。
Q2成效評估委員會的運作規則在哪查?▾
在司法院依本條發布的組織規程,不在國民法官法本文。
Q3什麼是組織規程?▾
機關依法律授權自訂的內部運作規範,補充法律未細列的議事、任期等細節。
Q4司法院訂的規程可以牴觸法律嗎?▾
不行,規程不得牴觸國民法官法已明定事項,牴觸部分無效。
Q5為什麼委員會規則不直接寫進法律?▾
立法只定框架,細節授權命令補充,修改時不必每次動法律。
Q6成效評估委員會由幾人組成?▾
依第 106 條置委員 15 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
Q7成效評估委員會做什麼?▾
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成效,評估期間自 2023 年起六年。
Q8授權立法在台灣常見嗎?▾
非常常見,「由某機關定之」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細則的典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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