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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7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包含下列事項: 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二、各罪名別受理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三、各罪名別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四、未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五、個別案件中檢察官起訴之被告人數及罪數。 六、被告承認或爭執犯罪之情形。 七、其他與國民法官案件相關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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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17條,其規定了前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包含的基本資料。這些基本資料包括受理與終結案件的數量和被告人數量,以及各罪名別的受理案件數量和被告人數量,各罪名別的終結案件數量和被告人數量,未終結案件的數量和被告人數量,個別案件中檢察官起訴的被告人數量和罪數,被告對犯罪的承認或爭議情況,以及其他與國民法官案件相關的必要事項。 這些基本資料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有關國民法官案件的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以便對法律體系和審判制度進行評估和改進。例如,這些資料可以用於研究不同類型的案件在審判過程中的處理方式和結果,以及檢察官提起起訴的情況和被告對指控的回應。 為了收集這些基本資料,相關機構(例如司法院)需要建立相應的統計和記錄系統,以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這些統計和記錄系統應該能夠收集和整理相關案件的信息,並提供可查詢和分析的數據。例如,司法院可以根據這些統計數據來評估國民法官制度的運作情況,以及指導法官和相關人員的培訓和發展。 總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17條的目的是確保對國民法官案件的基本資料進行有效的統計和監督,以提高司法體系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過收集和分析這些資料,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改進審判制度,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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