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包含下列事項: 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二、各罪名別受理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三、各罪名別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四、未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五、個別案件中檢察官起訴之被告人數及罪數。 六、被告承認或爭執犯罪之情形。 七、其他與國民法官案件相關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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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包含下列事項: 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二、各罪名別受理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三、各罪名別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四、未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五、個別案件中檢察官起訴之被告人數及罪數。 六、被告承認或爭執犯罪之情形。 七、其他與國民法官案件相關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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