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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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院於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應每年對一般民眾定期調查下列事項: 一、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認知程度及其認知途徑。 二、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觀感與評價。 三、參與審判之意願及相關影響因素。 四、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
- 2.前項調查實施前,成效評估委員會得提報意見。
- 3.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調查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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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23 條規定了司法院在制度成效評估期間應進行的定期調查事項,包括民眾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認知程度和途徑、對該制度的觀感和評價、參與審判的意願和相關影響因素,以及其他相關必要的事項。在進行調查前,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提出意見。此外,該條還規定了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的適用,即該條調查遵循的相關規定亦適用於此項調查。根據這些條文規定,司法院應定期進行調查,以評估民眾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了解程度、態度和意願,並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意見供成效評估委員會參考。
- 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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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