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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2 條

  1. 1.司法院應於每年調查下列事項: 一、各地方法院是否設立專庭及其情形。 二、各地方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法官人數。 三、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辦理國民參與審判事務專責單位之人員數。 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與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情形。 五、其他與地方法院辦理參與審判國民之權利、義務、保護、照料等行政事務相關必要之事項。
  2. 2.關於第二審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上訴審、抗告審審理,司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於每年調查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事項。
  3. 3.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於前二項之調查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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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22條的規定,每年應進行以下調查事項: 1. 各地方法院是否設立專庭及其情形。 例如,調查各地方法院是否成立了國民法官專庭,以及專庭的運作狀況。 2. 各地方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法官人數。 例如,調查各地方法院處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指派的法官人數是否足夠。 3. 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辦理國民參與審判事務專責單位之人員數。 例如,調查各地方法院是否成立了國民法官科或其他專責單位,以處理與國民參與審判相關的事務,並檢視該單位的人員數目是否足夠。 4.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與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情形。 例如,調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和候選國民法官所獲得的日費、旅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支給情況。 5. 其他與地方法院辦理參與審判國民之權利、義務、保護、照料等行政事務相關必要之事項。 例如,調查其他與地方法院處理國民參與審判相關的行政事務有關的需求和情況。 此外,如果對於第二審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上訴審和抗告審有必要的話,也可以進行相關調查。 最後,根據法規的第316條第4項的規定,可以相應地適用前面兩項調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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