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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1 條
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審理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上訴審行準備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二、上訴審行審判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三、上訴審、抗告審調查新證據之情形。 四、上訴審、抗告審裁判之結果。 五、其他與上訴審、抗告審審理相關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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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21條,該條主要針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在上訴審和抗告審的審理情形進行規定: 1. 上訴審行準備程序之日數及時間:該項規定了上訴審的準備程序應該進行多長時間,具體的天數和時間需要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具體案件的情況來確定。 2. 上訴審行審判程序之日數及時間:該項規定了上訴審的審判程序應該進行多長時間,具體的天數和時間需要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具體案件的情況來確定。 3. 上訴審、抗告審調查新證據之情形:該項規定了上訴審和抗告審在調查新證據方面的相關事項,具體的程序和要求需要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具體案件的情況來確定。 4. 上訴審、抗告審裁判之結果:該項規定了上訴審和抗告審的裁判結果,包括是否確認或改變原審判決等情況,具體的結果需要參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具體案件的情況來確定。 5. 其他與上訴審、抗告審審理相關必要之事項:該項規定了與上訴審和抗告審審理相關的其他必要事項,這些事項可以是程序上的要求、法庭辦理案件的規定等,具體需根據相關資料來確定。 總之,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21條,上訴審和抗告審的審理情形涉及到準備程序、審判程序、調查新證據、裁判結果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具體的規定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案件的情況來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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