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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0 條
第三百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之基本資料包括下列事項: 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二、各罪名別受理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三、各罪名別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四、未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五、個別案件中提出上訴、抗告之被告人數。 六、針對第一審不同判決結果之上訴情形、上訴理由類型。 七、其他與上訴審、抗告審案件相關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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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的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20條,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於上訴審、抗告審階段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資料: 一、受理與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二、各罪名別受理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三、各罪名別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四、未終結案件數及被告人數。 五、個別案件中提出上訴、抗告之被告人數。 六、針對第一審不同判決結果之上訴情形、上訴理由類型。 七、其他與上訴審、抗告審案件相關必要之事項。 這些資料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有關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在上訴審、抗告審階段的相關情況,包括案件數量、罪名別統計、未終結案件的數量以及被告人的數量等等。同時也需要提供有關上訴情形、上訴理由類型的資料,這些資料對於評估國民參與審判的效果以及改進審判程序等方面很有價值。 至於具體的範例,需要參考國民法官法相關的統計資料和報告,這些資料級別是最新且相關的來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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