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件數及處理情形。 二、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聲請及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件數及處理情形。 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件數及處理情形。 四、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強制處分、證據保全等事項之件數及處理情形。 五、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及法院裁定開示證據之件數及處理情形。 六、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准許或駁回調查新證據聲請之情形。 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由法院行協商會議之次數。 八、行準備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九、行選任期日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十、行審判程序之日數及時間。 十一、審理計畫所記載預定行審判及評議程序之日數。 十二、案件審理期間(自案件受理至宣判止)。 十三、詰問證人、鑑定人人數及時間。 十四、調查書證、物證之時間。 十五、詢(訊)問被告時間。 十六、辯論程序之時間。 十七、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國民法官更易及更新審判程序之情形。 十八、被害人訴訟參與、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之情形。 十九、評議時間。 二十、罪名別及量刑分布情形。 二十一、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情形相關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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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可以看出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19 條列舉了參與國民法官審判案件的具體情形。這些情形包括: 1. 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數目和處理情形。 2. 聲請參與審判但被法院裁定不行的案件數目和處理情形。 3. 法院裁定不行參與審判的案件數目和處理情形。 4. 強制處分、證據保全等事項的案件數目和處理情形。 5. 聲請開示證據並經法院裁定的案件數目和處理情形。 6. 裁定准許或駁回調查新證據聲請的情形。 7. 法院行協商會議的次數。 8. 準備程序的時間。 9. 選任期日程序的時間。 10. 審判程序的時間。 11. 審理計畫所記載的預定審判和評議程序的時間。 12. 案件審理期間(從案件受理到宣判)。 13. 詰問證人、鑑定人的人數和時間。 14. 調查書證、物證的時間。 15. 詢問被告的時間。 16. 辯論程序的時間。 17. 國民法官更易和更新審判程序的情形。 18. 被害人訴訟參與、移付調解和轉介修復的情形。 19. 評議的時間。 20. 不同罪名的分布情形和量刑情形。 21. 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情形相關必要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最高法院第 106 年度參審國民法官招募訓練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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