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5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了解下列制度之實施情形、成效、問題及改善方法,得自行或委由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調查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法官、檢察官、律師對下列事項之實際心得與評價: 一、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成效與問題點。 二、卷證不併送制度。 三、言詞審理、直接審理、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等審理原則之落實情形。 四、檢辯雙方自主出證。 五、事前協商制度與準備程序之進行事項。 六、證據開示制度。 七、法院之證據裁定。 八、證據適時提出及準備程序終結後聲請調查證據之限制。 九、選任程序之進行事項。 十、審判程序之進行事項。 十一、審前說明、請求釋疑及評議之進行情形。 十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之審查。 十三、適用案件之種類、範圍。 十四、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25條,成效評估委員會有權進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調查,蒐集法官、檢察官、律師對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實際心得與評價。以下針對各項事項進行釋義: 一、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成效與問題點:評估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實際效果以及可能出現的問題。 二、卷證不併送制度:評估卷證不併送制度的實施情形、成效和問題。 三、言詞審理、直接審理、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等審理原則之落實情形:評估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和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等審理原則的實施情況。 四、檢辯雙方自主出證:評估檢察官和辯護人在出示證據方面的自主權。 五、事前協商制度與準備程序之進行事項:評估事前協商制度和準備程序的執行情況。 六、證據開示制度:評估證據開示制度的實施情況。 七、法院之證據裁定:評估法院在證據裁定方面的作為。 八、證據適時提出及準備程序終結後聲請調查證據之限制:評估證據適時提出和準備程序結束後申請調查證據的限制。 九、選任程序之進行事項:評估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執行情況。 十、審判程序之進行事項:評估審判程序的執行情況。 十一、審前說明、請求釋疑及評議之進行情形:評估審前說明、請求釋疑和評議的執行情況。 十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之審查:評估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的審查程序。 十三、適用案件之種類、範圍:評估適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案件類型和範圍。 十四、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評估其他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相關且必要的事項。 根據台灣立法院資料庫,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325條規定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進行相關調查,以了解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制度的實施情形、效果、問題和改善方法。該條款強調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自行或委託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團體進行調查,以收集法官、檢察官、律師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實際經驗和評估。根據該法條的解釋,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調查國民參與審判的各個方面,如卷證不併送制度、言詞審理、直接審理、證人出庭、證據開示制度等。藉由調查和評估,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獲得改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建議和意見,以提升司法體系的公正性和效能。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立法院資料庫:https://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2/086005/08600500920018.htm 2. 知識過程-法學篇:https://www.lpt.edu.tw/p/411-1014-4-2.php?Lang=zh-tw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