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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成效評估委員會為了解下列制度之實施情形、成效、問題及改善方法,得自行或委由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調查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法官、檢察官、律師對下列事項之實際心得與評價: 一、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成效與問題點。 二、卷證不併送制度。 三、言詞審理、直接審理、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等審理原則之落實情形。 四、檢辯雙方自主出證。 五、事前協商制度與準備程序之進行事項。 六、證據開示制度。 七、法院之證據裁定。 八、證據適時提出及準備程序終結後聲請調查證據之限制。 九、選任程序之進行事項。 十、審判程序之進行事項。 十一、審前說明、請求釋疑及評議之進行情形。 十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之審查。 十三、適用案件之種類、範圍。 十四、其他相關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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