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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30 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認有必要者,亦得設定特定專題,進行下列類型之研究: 一、實施法庭觀察活動。 二、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專題研究。 三、辦理專題模擬法庭。 四、其他認為適當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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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及的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30 條,成效評估委員會可設定特定專題進行研究的類型有以下幾項: 一、實施法庭觀察活動: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進行對法庭進行觀察活動,以評估法院的審判行為和效果。 二、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專題研究: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委託學者專家進行特定專題的研究,以深入探討相關法律議題或法庭實務等相關議題。 三、辦理專題模擬法庭: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辦理專題模擬法庭,以模擬法庭審判的情境,從而評估法庭審判作業的效能和改善方向。 四、其他認為適當之項目:成效評估委員會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其他認為適當的研究項目或活動。 參考資料: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30 條的內容,成效評估委員會可透過各種方式進行特定專題的研究,該條款並未具體列舉研究類型,但上述四個類型是常見的研究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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