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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八 節 訴訟參與人對證據表示意見及辯論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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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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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訴訟參與人對證據表示意見及辯論證明力
§ 228–229
第 八 節 訴訟參與人對證據表示意見及辯論證明力
第 228 條
開啟
訴訟參與人及其
代理人
得於個別
證據
調查完畢後表示意見。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請求於數項或全部證據調查完畢後,一併表示意見;審判長於徵得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後,亦得於調查證據程序之適當階段詢問其對於證據之意見。
第 229 條
開啟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第二項
規定予訴訟參與人及其
代理人
辯論
證據證明力
之機會者,宜於關於罪責之
證據
調查完畢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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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訴訟參與人對證據表示意見及辯論證明力
§ 22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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