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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一 款 罪責事項之討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款 罪責事項之討論
第 255 條
  1. 關於罪責之認定,得以檢察官主張之事實為心,並參照被告辯護人所提辯論意旨,以確認檢察官主張之事實是否尚有合理懷疑之處。
  2.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以前項方式討論後,認仍有不足者,得檢視相關規範及本案證據,確認有無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未提出而可能影響結論之事項;如有該等事項,並一併提出討論之。
  3. 前項事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有必要,得提醒國民法官注意之。
第 256 條
  1. 就直接或間接影響犯罪認定之事項當事人、辯護人有爭執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於評議時宜提出討論,並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各該事項之意見。
  2. 前項事項,亦得由國民法官主動提出討論。
  3. 第一項事項屬於間接事實者,並宜注意充分討論推認直接事實之論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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