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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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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於罪責之認定,得以檢察官主張之事實為心,並參照被告辯護人所提辯論意旨,以確認檢察官主張之事實是否尚有合理懷疑之處。
  2. 2.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以前項方式討論後,認仍有不足者,得檢視相關規範及本案證據,確認有無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未提出而可能影響結論之事項;如有該等事項,並一併提出討論之。
  3. 3.前項事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有必要,得提醒國民法官注意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5條,可針對以下條文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關於罪責的認定,檢察官主張的事實是核心,同時應參考被告和辯護人提出的辯論意見,以確定檢察官主張的事實是否仍有合理懷疑之處。這表示國民法官應詳細考慮檢察官主張的事實是否具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同時也應注意被告和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在採用前述方式討論後,如果認為仍有不足之處,可檢視相關規範和本案證據,確認是否有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未提出但可能影響結論的事項。如果有這樣的事項存在,也可以一併進行討論。這表明國民法官法庭成員應詳細審查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案件證據,以保證審判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如果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為必要,可以提醒國民法官注意前述事項。這意味著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對國民法官提醒,著重考慮法律規定和案件證據,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正確性。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公報)

  • 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辯論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本案名詞
  • 證據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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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55 條規定:「關於罪責之認定,得以檢察官主張之事實為核心,並參照被告、辯護人所提辯論意旨,以確認檢察官主張之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