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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罪責之認定,得以檢察官主張之事實為心,並參照被告辯護人所提辯論意旨,以確認檢察官主張之事實是否尚有合理懷疑之處。
  2.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以前項方式討論後,認仍有不足者,得檢視相關規範及本案證據,確認有無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未提出而可能影響結論之事項;如有該等事項,並一併提出討論之。
  3. 前項事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有必要,得提醒國民法官注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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