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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4 條

  1. 1.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有必要者,得依據多數意見、評議經過及討論之論點草擬判決理由大綱,並於評議程序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內容。
  2. 2.前項判決理由大綱之草擬,不得影響評議程序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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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4條,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根據多數意見、評議經過及討論的論點草擬判決理由大綱。該草擬的內容應該在評議程序中讓國民法官法庭的成員確認。然而,這項草擬判決理由大綱的準備不應該影響評議程序的討論。 根據我所查找到的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4條的用詞和規定並沒有例外或具體的範例。然而,根據該條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理解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在評議過程中,如果他們認為有必要草擬判決理由大綱,可以根據多數意見、評議經過及討論的論點進行草擬。這樣的做法可以幫助確保判決的準確性和合法性。然而,這項草擬的準備應該遵循評議程序,並且不得干擾或影響評議過程中的討論,以確保評議的公正性和認真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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