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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有必要者,得依據多數意見、評議經過及討論之論點草擬判決理由大綱,並於評議程序使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內容。
  2. 前項判決理由大綱之草擬,不得影響評議程序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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