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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為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目的,認有必要者,得充分運用筆記本、便利貼、白板、輔助會議討論之電腦軟體、其他輔助工具或設備,以促進評議過程中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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