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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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為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目的,認有必要者,得充分運用筆記本、便利貼、白板、輔助會議討論之電腦軟體、其他輔助工具或設備,以促進評議過程中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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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3條,審判長可以使用筆記本、便利貼、白板、輔助會議討論之電腦軟體、其他輔助工具或設備,以促進評議過程中的討論。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支援審判長在評議過程中做出明確的決定,並確保審判過程的效率。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3條 相對應之法條內容應關聯至國民法官法第27條,該條規定國民法官進行審理時應由審判長負責主導和統籌調查審理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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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