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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2 條
- 1.審判長為下列目的,得使用文字或圖表作為輔助評議討論之工具: 一、徵集及整理意見。 二、明示事實、爭點或證據之內容或構造。 三、明示決策之構造及流程。 四、其他輔助討論之必要等目的。
- 2.前項文字或圖表之使用,宜考量本案爭點、各項證據調查之結果與所適用法律之要件,並注意避免誤導國民法官或使其混淆。
- 3.第一項事項,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先行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
- 4.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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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2條,審判長可以使用文字或圖表作為輔助評議討論的工具,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一、徵集及整理意見;二、明示事實、爭點或證據的內容或構造;三、明示決策的構造及流程;四、其他輔助討論的必要等目的。在使用文字或圖表時,應考慮本案的爭點、證據調查結果以及適用的法律要件,同時注意避免誤導國民法官或使其混淆。如果法院認為合適,可以在第一次審判前讓當事人和辯護人先行檢閱使用的文字或圖表。根據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準用以上情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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