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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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2條,審判長可以使用文字或圖表作為輔助評議討論的工具,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一、徵集及整理意見;二、明示事實、爭點或證據的內容或構造;三、明示決策的構造及流程;四、其他輔助討論的必要等目的。在使用文字或圖表時,應考慮本案的爭點、證據調查結果以及適用的法律要件,同時注意避免誤導國民法官或使其混淆。如果法院認為合適,可以在第一次審判前讓當事人和辯護人先行檢閱使用的文字或圖表。根據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準用以上情形。
- 爭點名詞
- 證據名詞
- 本案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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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