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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為下列目的,得使用文字或圖表作為輔助評議討論之工具: 一、徵集及整理意見。 二、明示事實、爭點證據之內容或構造。 三、明示決策之構造及流程。 四、其他輔助討論之必要等目的。
  2. 前項文字或圖表之使用,宜考量本案爭點、各項證據調查之結果與所適用法律之要件,並注意避免誤導國民法官或使其混淆。
  3. 第一項事項,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先行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
  4.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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