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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1 條
- 1.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命回顧證據內容。
- 2.前項回顧,除閱覽實體或數位卷證資料外,並得靈活運用錄影回放系統、即時語音辨識系統等技術,以瞭解證人人證述內容或審判程序進行之實際狀況。
- 3.前二項情形,得運用評議室之電腦、大型螢幕、投影布幕或平板電腦等資訊設備展示或播放證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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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為《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1條。根據該條的規定: 1.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命回顧證據內容。 這項規定授予審判長權限,當他們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回顧證據內容。此權限可以根據審判長的職務、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的請求來執行。 範例:例如,當審判長認為證據內容有疑點或需要更深入了解時,他可以依據此條款進一步檢查目前已收集的證據,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 2. 前項回顧,除閱覽實體或數位卷證資料外,並得靈活運用錄影回放系統、即時語音辨識系統等技術,以瞭解證人證述內容或審判程序進行之實際狀況。 這項規定表示,在回顧證據內容時,除了閱讀實體或數位文件,還可以使用錄影回放系統、即時語音辨識系統等技術,以更全面地了解證人所作的陳述或審判程序的實際情況。 範例:例如,當審判長回顧一個證人的陳述時,可以使用錄影回放系統來重播證詞,並使用即時語音辨識系統以更好地理解證詞的內容。 3. 前二項情形,得運用評議室之電腦、大型螢幕、投影布幕或平板電腦等資訊設備展示或播放證據內容。 這項規定允許在回顧證據內容時,在評議室中使用電腦、大型螢幕、投影布幕或平板電腦等資訊設備來展示或播放證據內容。 範例:例如,審判長可以在評議室中使用大型螢幕來展示或播放影片證據,以供法官和其他法庭成員一起檢視、討論和分析。 以上回答是根據法律文本所提供的資訊進行解釋,以回答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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