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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命回顧證據內容。
  2. 前項回顧,除閱覽實體或數位卷證資料外,並得靈活運用錄影回放系統、即時語音辨識系統等技術,以瞭解證人人證述內容或審判程序進行之實際狀況。
  3. 前二項情形,得運用評議室之電腦、大型螢幕、投影布幕或平板電腦等資訊設備展示或播放證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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