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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特定爭點之暫定意見。
  2. 前項確認方法,得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為之。
  3. 審判長為第一項之確認時,宜注意於充分討論後為之,並提醒國民法官依獨立思考作成判斷,無須僅為附和他人的意見而改變自己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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