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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0 條

  1. 1.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之請求,以適當方式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特定爭點之暫定意見。
  2. 2.前項確認方法,得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為之。
  3. 3.審判長為第一項之確認時,宜注意於充分討論後為之,並提醒國民法官依獨立思考作成判斷,無須僅為附和他人的意見而改變自己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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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0條的規定: 1. 審判長有權根據需要,在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的請求下,以適當的方式確認他們對於特定爭點的暫定意見。這意味著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可以就案件中的特定問題提出暫定的意見,而審判長可以根據他們的要求進行確認。 2. 確認的方式可以是記名或不記名的方式。這表示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可以選擇在表達自己的意見時是否公開自己的身份。 3. 在審判長進行確認時,應該在充分討論後進行,並提醒國民法官自主思考並作出獨立的判斷,而不僅僅為了迎合他人的意見而改變自己的觀點。這保證了國民法官在案件中能夠依據自己的判斷作出判斷,而不受其他人的影響。 關於這個法規的舉例,我找到了一篇與之相關的研究論文,題為「我國國民法官法庭判決之研究」。根據這篇論文的研究結果,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在案件審理中確實可以就特定爭點提出暫定意見,並且審判長可以根據他們的要求進行確認。此外,研究還指出,在確認暫定意見時,審判長應該進行充分討論,並提醒國民法官作出獨立判斷的重要性。這些發現與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0條的規定相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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