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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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席法官得依審判長之指揮,為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說明及其他協助審判長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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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49條,陪席法官可以依據審判長的指揮,執行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3項和第4項的解釋,以及提供其他協助審判長的事項。這包括在審判中協助審判長做相關解釋、提供意見,以及協助處理其他與審判有關的事務。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最新修訂)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49條之解釋與適用相關資料
- 陪席法官名詞
- 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8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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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