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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43 條

  1. 1.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 二、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及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 三、評議之目的、方法及進行方式。 四、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之流程。 五、其他法院認為與本案評議相關之必要事項。
  2. 2.前項事項,宜由審判長事先作成書面文件,並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
  3. 3.檢察官、辯護人得對前項書面文件表示意見,並請求法院記明於筆錄;法院並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提出意見之期限。
  4. 4.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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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43 條的規定,有關刑事審判基本原則的內容包括以下項目: 1. 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原則:這個原則要求法院在對被告做出定罪判決之前,必須確定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樣的判決。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的有罪,則應當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2.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及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根據這個原則,檢察官應當承擔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並且被告不需要自證己罪。檢察官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犯罪行為。 3. 評議之目的、方法及進行方式:評議是指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一起討論案件並做出最終判決的過程。這個原則要求法院明確評議的目的、方法和進行方式,以確保評議的公正和有效。 4. 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之流程:根據這個原則,法院在判決案件時應評估證據、確定事實、適用相關法律,並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刑罰。 5. 其他法院認為與本案評議相關之必要事項:在評議過程中,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其他與評議相關的必要事項。 根據此條規定,法院應事先將以上原則以書面文件形式提供給當事人和辯護人檢閱。檢察官和辯護人可以對這份文件表示意見,並要求法院在筆錄中記載下來。法院也可以在傾聽了檢察官和辯護人的意見後,確定提出意見的期限。此外,根據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這些程序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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