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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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43 條的規定,有關刑事審判基本原則的內容包括以下項目: 1. 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原則:這個原則要求法院在對被告做出定罪判決之前,必須確定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樣的判決。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的有罪,則應當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判決被告無罪。 2.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及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根據這個原則,檢察官應當承擔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並且被告不需要自證己罪。檢察官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犯罪行為。 3. 評議之目的、方法及進行方式:評議是指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一起討論案件並做出最終判決的過程。這個原則要求法院明確評議的目的、方法和進行方式,以確保評議的公正和有效。 4. 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之流程:根據這個原則,法院在判決案件時應評估證據、確定事實、適用相關法律,並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刑罰。 5. 其他法院認為與本案評議相關之必要事項:在評議過程中,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其他與評議相關的必要事項。 根據此條規定,法院應事先將以上原則以書面文件形式提供給當事人和辯護人檢閱。檢察官和辯護人可以對這份文件表示意見,並要求法院在筆錄中記載下來。法院也可以在傾聽了檢察官和辯護人的意見後,確定提出意見的期限。此外,根據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這些程序可以適用。
- 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無罪推定原則名詞
- 證據裁判名詞
- 被告名詞
- 不自證己罪名詞
- 科刑名詞
- 本案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第一百八十七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82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8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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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