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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6 條

  1. 1.就直接或間接影響犯罪認定之事項當事人、辯護人有爭執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於評議時宜提出討論,並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各該事項之意見。
  2. 2.前項事項,亦得由國民法官主動提出討論。
  3. 3.第一項事項屬於間接事實者,並宜注意充分討論推認直接事實之論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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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56 條」的內容如下: 1. 就直接或間接影響犯罪認定之事項當事人、辯護人有爭執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於評議時宜提出討論,並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各該事項之意見。 根據該條款,當事人或辯護人在與犯罪認定相關的事項上有爭議時,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在評議過程中應提出討論,並確定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這些事項的意見。這個條款保障了當事人和辯護人就有爭議的事項進行充分討論,確保審判的公平性和正義性。 例如,如果在一個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對於某個具體的事實存在爭議,他們可以提出這個爭議,並要求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在評議時討論這個爭議,以確定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的意見。 2. 前項事項,亦得由國民法官主動提出討論。 根據上述條款的第2項,國民法官也有權主動提出討論。這意味著國民法官在評議過程中發現了直接或間接影響犯罪認定的事項,可以主動提出討論,以確保這些事項得到充分的討論和考慮。 例如,國民法官可能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一個事實對於犯罪認定具有重要影響,他們可以主動提出這個事實,並要求在評議時對其進行討論。 3. 第一項事項屬於間接事實者,並宜注意充分討論推認直接事實之論理依據。 根據第3項,在當事人、辯護人,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討論時,特别是就間接事實進行討論時,應注意充分討論推斷直接事實的邏輯依據。 這一項的目的是確保審判過程中對於間接事實的討論充分且合理。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有一個間接的事實,例如證人的證詞可以推斷出某個直接的事實,那麼審判長或陪席法官應該針對這個推斷過程進行討論,確定推斷的邏輯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總結來說,「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56 條」規定了在審判過程中就犯罪認定相關事項進行討論的程序和原則,確保審判的公正和有效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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