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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直接或間接影響犯罪認定之事項當事人、辯護人有爭執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於評議時宜提出討論,並確認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對各該事項之意見。
  2. 前項事項,亦得由國民法官主動提出討論。
  3. 第一項事項屬於間接事實者,並宜注意充分討論推認直接事實之論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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