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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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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評議之表決,應以決定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特定之具體罪名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7條規定,罪責評議時的表決,應以決定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特定的具體罪名為基礎。這表示在罪責評議過程中,法官們應評斷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特定的罪名定義,並且以此來進行表決。例如,當法官們審理一起強盜案時,他們需要評估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強盜罪的定義,然後根據這一評估結果進行表決。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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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57 條規定:「罪責評議之表決,應以決定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特定之具體罪名方式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