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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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評議之表決,應以決定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特定之具體罪名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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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7條規定,罪責評議時的表決,應以決定被告行為是否構成特定的具體罪名為基礎。這表示在罪責評議過程中,法官們應評斷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特定的罪名定義,並且以此來進行表決。例如,當法官們審理一起強盜案時,他們需要評估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強盜罪的定義,然後根據這一評估結果進行表決。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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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