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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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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表決,於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就犯罪構成要件、違法性與罪責是否成立之事項,分別表決確認之。
  2. 2.前項情形,宜確認前項事項之表決結果,與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之表決結果有無矛盾之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8條,當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命令對犯罪構成要件、違法性以及罪責是否成立等事項進行分別確認的表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確認前述事項的表決結果是否與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的表決結果相矛盾。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T00100300400300026&id=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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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58 條規定:「前條之表決,於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命就犯罪構成要件、違法性與罪責是否成立之事項,分別表決確認之。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