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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59 條
- 1.幫助犯、教唆犯、未遂犯之認定,應作為獨立之罪名表決之。
- 2.除前項情形外,因關於法定刑加重或減輕之規定而影響罪名之認定者,亦應作為獨立之罪名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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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59條,幫助犯、教唆犯、未遂犯的認定應視為獨立的罪名進行判斷。除非因法定刑加重或減輕的規定而影響罪名的認定,否則仍應將其視為獨立的罪名表決。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協助他人犯罪,符合幫助犯的成立要件,則他可以被定罪為幫助犯。另外,如果一個人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符合教唆犯的成立要件,則他可以被定罪為教唆犯。同樣地,如果一個人企圖但未成功地實施犯罪,符合未遂犯的成立要件,則他可以被定罪為未遂犯。 此外,如果根據法定刑加重或減輕的規定,對罪名的認定產生影響,則該影響應視為獨立的罪名進行判斷。例如,如果某個犯罪行為符合盗竊罪的成立要件,但根據法定刑加重的規定,該行為被定為搶奪罪,則該行為應被視為搶奪罪而非盗竊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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