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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0 條
被告被起訴特定行為可能因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變動,而被評價為不同罪名者,宜先表決最不利被告之罪,再表決次不利被告之罪,最後表決最有利被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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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0條規定,如果被告因變更起訴法條或犯罪事實變動而被評價為不同罪名,法院應先表決對被告最不利的罪名,再表決對被告次不利的罪名,最後表決對被告最有利的罪名。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國民法官法本身或其相關法律條文。根據資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對被告最不利罪名的判決先行表決,避免對被告造成不利影響。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告被起訴犯有詐欺和侵占兩項罪名,而在審判過程中發現侵占罪比詐欺罪更嚴重,法院應先表決侵占罪,再表決詐欺罪,以確保對被告最不利的罪名先行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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