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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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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起訴特定行為可能因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變動,而被評價為不同罪名者,宜先表決最不利被告之罪,再表決次不利被告之罪,最後表決最有利被告之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60條規定,如果被告因變更起訴法條或犯罪事實變動而被評價為不同罪名,法院應先表決對被告最不利的罪名,再表決對被告次不利的罪名,最後表決對被告最有利的罪名。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國民法官法本身或其相關法律條文。根據資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對被告最不利罪名的判決先行表決,避免對被告造成不利影響。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被告被起訴犯有詐欺和侵占兩項罪名,而在審判過程中發現侵占罪比詐欺罪更嚴重,法院應先表決侵占罪,再表決詐欺罪,以確保對被告最不利的罪名先行處理。

  • 被告名詞
  • 起訴名詞
  • 變更起訴法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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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0 條規定:「被告被起訴特定行為可能因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變動,而被評價為不同罪名者,宜先表決最不利被告之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