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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起訴特定行為可能因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變動,而被評價為不同罪名者,宜先表決最不利被告之罪,再表決次不利被告之罪,最後表決最有利被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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