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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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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起訴犯數罪名者,就其行為是否成立各該罪名,宜分別表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1 條,當被告被起訴犯數罪名時,法院應該分別對每個罪名的行為是否成立進行表決。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1 條:被告被起訴犯數罪名者,就其行為是否成立各該罪名,宜分別表決之。 範例:一個被告被起訴犯有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兩個罪名。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1 條,法院應該分別對被告的盜竊行為和故意傷害行為進行表決,判斷是否成立各個罪名。

  • 被告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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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1 條規定:「被告被起訴犯數罪名者,就其行為是否成立各該罪名,宜分別表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