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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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1 條,當被告被起訴犯數罪名時,法院應該分別對每個罪名的行為是否成立進行表決。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1 條:被告被起訴犯數罪名者,就其行為是否成立各該罪名,宜分別表決之。 範例:一個被告被起訴犯有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兩個罪名。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61 條,法院應該分別對被告的盜竊行為和故意傷害行為進行表決,判斷是否成立各個罪名。
- 被告名詞
- 起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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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