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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節 職權行使之協力合作與內部分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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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職權行使之協力合作與內部分工
第 331 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調查、研究事項,宜由司法院相關廳、處或所屬機關於職掌範圍內,與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幕僚單位密切合作,協力完成之。
為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成效評估,涉及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職掌事項者,得聯繫並本於相互合作精神,協力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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