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四 節 拒絕參與審判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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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拒絕參與審判之事由
第 42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指於該等學校完成註冊入學手續而具有學籍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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