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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九 節 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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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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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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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辯論程序
§ 230–232
第 九 節 辯論程序
第 230 條
開啟
檢察官、
被告
與
辯護人
辯論
過程得引用已調查完畢之
證據
。
前項證據之引用,得靈活運用
電子卷證
;證據已提出於法院者,得請求法院提供或使用其複本。
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或有其他不適當之陳述者,當事人、辯護人或
輔佐人
得請求審判長制止之;審判長未即時制止者,得向法院聲明
異議
,並請求將異議與裁定結果之
要旨
記明於筆錄。
第 231 條
開啟
檢察官、
被告
與
辯護人
為促進
國民法官
法庭之理解,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
辯論
。
第 232 條
開啟
第一百九十五條
之規定,於檢察官、
被告
與
辯護人
為
辯論
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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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辯論程序
§ 23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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