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九 節 辯論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節 辯論程序
-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辯論過程得引用已調查完畢之證據。
- 前項證據之引用,得靈活運用電子卷證;證據已提出於法院者,得請求法院提供或使用其複本。
- 辯論過程中引用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資料或有其他不適當之陳述者,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請求審判長制止之;審判長未即時制止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並請求將異議與裁定結果之要旨記明於筆錄。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為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辯論。
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為辯論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