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六 節 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之送達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之送達方法
第 63 條
  1.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以書面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除本細則或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為之。
  2.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之送達,不製作送達證書且不辦理寄存送達。
  3. 前項送達於交由郵政機關辦理之情形,以掛號方式為之。
  4.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候選國民法官通知之送達,審理本案之法院認為保護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或人身安全而有必要者,得無庸製作送達證書或辦理寄存送達。
  5. 前項送達於交由郵政機關辦理之情形,以雙掛號方式為之。
  6. 法院以寄存方式送達第四項文書者,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7. 除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通知外,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得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送達相關文書。
  8. 前項傳送,於傳送至對方所陳明或指定之設備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68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節 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之送達方法」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