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十三 節 證據提出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三 節 證據提出之限制
第 175 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新證據,指當事人、辯護人未於準備程序終結前聲請調查之證據。

第 176 條
  1. 當事人、辯護人遲至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聲請調查證據者,法院宜具體考量其未能提前聲請之具體理由、有無可歸責之事由、是否有嚴重妨害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及調查該證據對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之重要程度,審慎審酌有無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
  2.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經法院勸諭後自行撤回,如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因基礎事實改變,而重新聲請之情形,法院應考量其曾聲請調查之事實,如認為確有不可歸責之情事者,宜從寬認為有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68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十三 節 證據提出之限制」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