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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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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辯護人遲至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聲請調查證據者,法院宜具體考量其未能提前聲請之具體理由、有無可歸責之事由、是否有嚴重妨害訴訟程序進行之情形,及調查該證據對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之重要程度,審慎審酌有無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
  2. 2.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經法院勸諭後自行撤回,如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因基礎事實改變,而重新聲請之情形,法院應考量其曾聲請調查之事實,如認為確有不可歸責之情事者,宜從寬認為有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6條規定了兩個情況下對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的處理辦法。 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或辯護人在準備程序終結後才提出調查證據的請求,法院應詳細考慮以下因素:未能提前聲請調查的具體理由、有無可歸責的原因、是否嚴重妨害訴訟程序進行、以及該證據對於確定本案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的重要程度。法院應審慎考慮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但書的例外情形。 第二項規定,如果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後自行撤回,但在準備程序終結後基礎事實改變,並重新提出調查證據的請求,法院應評估先前聲請調查的事實,如果認為有不可歸責的情況,應寬酌認為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第5款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處理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的請求時,應詳細考慮各種情況,包括是否符合相關例外情形,確保訴訟程序的公平正義。

相關函釋 3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本案名詞
  • 科刑名詞
  • 審酌名詞
  •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國民法官法64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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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76 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遲至準備程序終結後始聲請調查證據者,法院宜具體考量其未能提前聲請之具體理由、有無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