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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於審前說明宜致力於建構可無所顧忌充分表示意見或提問之討論氣氛。
  2. 審前說明程序依審判長之指揮進行之。
  3. 審前說明,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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