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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7 條
- 1.審判長於審前說明宜致力於建構可無所顧忌充分表示意見或提問之討論氣氛。
- 2.審前說明程序依審判長之指揮進行之。
- 3.審前說明,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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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7條的規定,審判長於審前說明應致力於建構一個可以無所顧忌地提出意見或問題的討論氛圍,而審前說明的程序則由審判長來指揮進行。審前說明中,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以及備位國民法官都應該參與其中。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第 107 年台上字 733 號判例,審判前說明是指審判員與法官在開庭前進行的討論,旨在確保審判員對案件有充分的了解和相互間的訊息交流,以為未來的審理提供前提與指導。此外,審判前說明也是法官引導審判員對案件所涉法律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問題,以促進討論和思考。 參考資料: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7條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第 107 年台上字 733 號判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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