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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8 條

  1. 1.審前說明得於合宜之空間進行,並配有桌、椅與必要輔助設備,營造舒適且易於溝通對話之環境,並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需求。
  2. 2.審判長為達成前項目的,得適當安排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席次,且審判長、陪席法官於審前說明無庸穿著法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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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8條,這項條款規定了審前說明的相關事項。第一項提到審前說明應該在合適的空間進行,並且配備有桌子、椅子和必要的輔助設備,以創造一個舒適且便於溝通對話的環境,同時要考慮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需求。第二項提到為了達到第一項的目的,審判長可以適當地安排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席次,並且審判長和陪席法官在審前說明時不需要穿法袍。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60034).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新增第178條 (https://laws.moj.gov.tw/News/Pages/Detail.aspx?MenuID=1&wid=A375).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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