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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9 條
- 1.審前說明得於選任期日程序終結後至第一次審判開始前之合適時間進行。
- 2.第一項期程安排,宜酌定於合理時段進行並預留適當時間,避免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
- 3.第一項期程安排應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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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關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9條,以下是對其逐條的釋義: 1. 審前說明得於選任期日程序終結後至第一次審判開始前之合適時間進行。 根據這項條文,審前說明可以在選任期日程序結束後到第一次審判開始前的適合時間進行。在進行第一次審判前,國民法官可以對案件進行說明,以確保他們對案件的相關細節和程序有所了解。 2. 第一項期程安排,宜酌定於合理時段進行並預留適當時間,避免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 根據這項條文,第一項的審前說明應該在適當的時間進行,並且應預留足夠的時間。這是為了避免給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帶來過重的時間和精神負擔。法院應該合理安排這項期程,以確保審前說明的有效進行。 3. 第一項期程安排應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根據這項條文,第一項的審前說明的期程安排應該明確記載在審理計畫中。審理計畫是指整個審判程序的計畫和安排,包括各項期程和步驟。載明在審理計畫中的目的是確保所有相關人員都能事先知道並遵守審前說明的時間安排。 根據提供的法條,沒有提供與第179條有關的範例,所以我無法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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