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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二 款 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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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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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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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書證
§ 206
第 二 款 書證
第 206 條
開啟
依本法
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五條
規定告以
證據
之
要旨
,宜注意以易於理解方式說明其內容,並得視情形以簡要方式敘述之,不拘泥於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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